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具体到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预告解除、被迫辞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另外,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而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因此,除协商一致解除外,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

对于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分别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显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上述规定具体到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上,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以口头方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解雇劳动者,那么相对方了解该内容时解除行为即生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劳动者将书面的辞职书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劳动者,那么该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生效(此时,如果邮件上注明了内件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方故意不签收的,应视为意思表示已到达,不能认为对方签收了邮件才是到达)。

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向对方作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对方指定了特定系统的,意思表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用人单位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发布公告的时间就是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构成附条件或附期限,则要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解除行为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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