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被迫离职原因及索要补偿金额,比如未及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郑虹认为,企业应承担起风险提示的责任,主动告知劳动者对离职文书的要求,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刻意“套路”员工的问题企业予以处罚。

孟宇平建议,劳动者辞职时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孟宇平还提醒劳动者重视“离职证明”的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是社保转接和劳动者入职新公司的必备证明。”孟宇平解释说。

记者 | 刘旭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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