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2019
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提出解除的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Q2: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但是这个规定是96年出台的,但是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于脱密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职,所以从劳动合同法角度来看,是否定这个观点的。
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北京、江苏也是支持可以约定脱密期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根据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所以单位无权单方加重员工的义务,如果各地区没有当地的特殊规定,那么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约定脱密期。
Q3:“辞职申请”与“辞职报告”的区别?
实务中经常看到员工离职时,都要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书”与“辞职报告”有何区别?
前面我们提到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30天是法律赋予员工单方解除的唯一义务,并且该权利应当为形成权,一经发出即生效,且主流观点不支持撤销。
这里就涉及到员工如何表达自己的辞职想法才属于行使形成权而无权撤销呢?
这里的“辞职报告”即是员工向单位履行单方通知义务的文件,并且只是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而无需单位同意,更无需单位审批才能离职,只是提前30天通知即可。
但是“辞职申请”则法律性质则不同,由于“辞职申请”是一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故“辞职申请书”为要约。
如果员工将辞职申请书已经交给公司,要约已经到达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因公司已经收到该辞职申请书,故该辞职申请书无法撤回,看到这里,各位HR是不是已经开始内心窃喜了呢?
但是单位要知道,要约除了撤回还有撤销一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作为单位的HR,如果单位HR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则员工已经明确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时候单位收到通知即可,无需回复批准其辞职的行为,因为单位也无权审批,员工也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员工提出的是《辞职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员工因特殊情形,比如怀孕等撤销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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