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理由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被劝退的员工公司发放当月工资并退还工作押金。被劝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开除是公司给于犯错员工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司根据 《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做出的强行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
(一)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
(1)由于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诉,导致公司财物、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者。
(2)占用他人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3)公司范围内私藏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者。
(4)煽动、教唆他人怠工闹事者。
(5)制造、传播、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7)在公司工作同时受雇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者。
(8)故意欺骗公司造成损失者。
(9)触犯国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条例者。
(二)开除程序。
(1)公司开除员工须先调查核实犯错事实,详细写明开除员工的理由,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领导的批复意见之前,申请部门须加强对开除人员的管理,直到手续办完为止。
(3)被开除处理的员工,公司概不退还工作保证金及不做任何补偿,但发放当月工资。当月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审批签字生效之日止。
(4)被开除处理的员工,自公司总经理签字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完手续者,公司不计发当月工资。
(三)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就地免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在公司内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意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者。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1)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13)有煽动息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于以处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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