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某某母公司不同意高山于2014年4月30日离开,高山实际上没有离开,继续在某某母公司工作,双方在高山2014年3月28日提出的谈判中,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协商未能成功,2014年4月30日以后,高山向某某母公司提出了谈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了。因此,某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与高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对高山2014年3月28日所提出的辞职意思的同意,而是某某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对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高山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故某某公司应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支付高山4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仅支持了高山的经济赔偿金,驳回他其他诉请。

【总结】

一、辞职报告应该怎么写

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出,高山在写辞职报告时,写明了自己希望于哪一天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一点在之后的仲裁、法院审理中起到了决定性因素。

如果高山没有写具体希望哪天离职,那么公司是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给予批准。因为高山写了具体时间(按照提交辞职报告那天算的话差不多就是一个月内),公司就必须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就回复高山,批准还是不批准。

如果明确回复批准了,那么高山是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是他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没有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果不回复,超过了高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后期限,而他还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照常发放工资,那么之后就不能再以员工曾经提出过辞职而进行了批准。

这一点无疑高山是做对了的,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写希望哪天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到了30天就走人呢?这样的结果将会让公司有机可趁,公司大可以在几个月之内找到代替员工的人之后,再来审批员工的辞职报告。这对于员工明显是不利的,随时面临着公司合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境地,还因为解除是员工提起的,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员工一旦决定要辞职了,必须在辞职报告中写明日期,然后到时间就走,不要犹犹豫豫,磨磨叽叽。

二、员工申请辞职,公司没有批准时,一定要拿回辞职报告

当员工申请辞职而公司没有批准时,而且员工没有在辞职报告上面写明具体离职日期时,一定要记得拿回辞职报告。

三、关于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超过法定标准

本案中高山的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已经超过了当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因此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整以3倍为限。

但是小伙伴们知不知道,如果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提醒双方(其实主要是公司一方)对于超过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而公司再三表示不同意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时,就不能按照超过法定的标准去计算。所以本案中虽然高山的工资是2万,但最后经济赔偿金不是8万,而是6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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