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既然法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副职的个别任免权和人代会选举职务的辞职接受权,那么,届中副职一旦不再担任,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辞职手续,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由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担任的副职职务。也就是说,一旦“一府一委两院”代理正职人选被选为正职,其原担任的副职职务应该要办理职务终止手续(辞职或免职)。不能错误地认为代理ⅹ长当选ⅹ长后其副ⅹ长及代理ⅹ长职务已自然终止,辞职没有必要。如

某ⅹ政府副ⅹ长、代理ⅹ长在人代会上被补选为ⅹ长后,只有办理辞职手续,副职职务才能卸免。否则,就会出现该代理ⅹ长既是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副ⅹ长又是人代会选举的ⅹ长,一人同时是ⅹ长又是副ⅹ长的非正常现象,明显有违法律本义,应明确加以规范。

出品:陕西法制网

作者:张天科

责编:郑黎波

总编辑:姚启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