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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吕斌与蒋剑波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价款

吕斌与蒋剑波于2016年12月25日签署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吕斌同意转让、蒋剑波同意受让吕斌持有的允嘉合伙9.5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格为19万元。该协议自吕斌与蒋剑波签字后生效。吕斌与蒋剑波一致同意,在该协议生效后15日内,双方应配合允嘉合伙办理完毕财产份额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且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蒋剑波成为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持有允嘉合伙9.5万元出资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④允嘉合伙就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9日核发《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7)第01201612300326号),准予允嘉合伙合伙人变更登记及合伙协议备案。

3、蒋剑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

蒋剑波曾系公司员工和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因蒋剑波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蒋剑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允嘉合伙对蒋剑波进行除名的过程

根据允嘉合伙现行有效的《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合伙人持续持有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前提之一系合伙人需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合伙人发生依法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须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指定的主体。允嘉合伙据此于2020年5月31日向蒋剑波发出《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的通知》。因蒋剑波拒不配合办理允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五日,故允嘉合伙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合伙人大会,除蒋剑波外其他合伙人根据上述《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且允嘉合伙于2020年7月4日向蒋剑波送达了《除名通知》。

5、所依据的《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略)

6、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不会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具体的除名事由。允嘉合伙在其《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不再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相关合伙人需转让其届时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并可进行除名的相关约定,系在《合伙企业法》设定的合伙企业自治范围内自行约定除名事由的具体体现,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无效或撤销的可能。

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系允嘉合伙合伙人大会根据允嘉合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明确约定作出的决议,该等合伙人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所做之决议符合《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该等决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等情形,不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此外,蒋剑波于2020年7月3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允嘉合伙、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允嘉合伙于2020年7月3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该等诉讼请求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被驳回,目前蒋剑波已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综上,允嘉合伙《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可能,对蒋剑波除名的有关决议不会因违反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效或可撤销。

二、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劳动用工的合规情况,公司已取得主管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公司劳动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股东允嘉合伙诉蒋剑波之诉讼案件”“蒋剑波诉允嘉合伙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蒋剑波诉公司、公司股东允嘉合伙之诉讼案件”的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

1、最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2020年11月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与蒋剑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直接影响该案的处理,该案必须以(2020)粤0105民初28908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2020)粤0105民初28908号案件尚未审结,故裁定该案中止诉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8日对(2020)粤0105民初28908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暂未作出一审判决。允嘉合伙为该案原告,因此公司及允嘉合伙不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仅为7,500元违约金及案件的诉讼费,且允嘉合伙为原告,不存在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另外,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0日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允嘉合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剑波支付2019年的分红款30,400元;驳回原告蒋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剑波不服本案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2020年12月2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蒋剑波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2020)粤0105民初242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允嘉合伙于2020年7月4日向蒋剑波送达的《除名通知》无效;依法确认蒋剑波继续持有允嘉合伙95,000元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公司95,000元的注册资本;依法改判允嘉合伙、公司向蒋剑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期间的合伙企业利润或所对应的股权分红,合计人民币76,000元;依法判令允嘉合伙、公司承担该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案号:(2021)粤01民终3593号)。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虽然尚不能判断案件判决结果,但结合蒋剑波提供的证据和案件审理情况,蒋剑波胜诉的可能性较低。因蒋剑波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未生效,允嘉合伙、公司目前不存在按照一审判决向蒋剑波支付2019年的分红款30,400元的义务。

4、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案号:(2021)粤01民终3593号)的涉案金额仅为股权分红76,000元,涉案股权为蒋剑波曾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0.19%股权,涉案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诉讼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相关诉讼纠纷引发的允嘉合伙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风险

鉴于允嘉合伙仅持有公司24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80%,上述争议财产份额仅占允嘉合伙财产份额总额的3.96%,故争议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仅为0.19%;蒋剑波曾系允嘉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允嘉合伙的经营管理,无权代表允嘉合伙作为公司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故不影响允嘉合伙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上述诉讼纠纷不会引发允嘉合伙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因允嘉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爱华,故该等争议财产份额不会影响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故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之稳定性。

上述未决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故未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该等未决诉讼案件不会引发允嘉合伙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对公司控制权之稳定性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法律风险。

来源: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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