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胞姐妹因购房纠纷,可能面临着数百万元的违约金,但每次出庭只有姐姐,妹妹只“神秘”地存在卷宗之中。虽然姐姐拿着有妹妹签名的委托书,但种种可疑还是让法官决定深入调查——原来,委托书是姐姐伪造的。31日,海淀法院通报,对姐姐处罚5万元。

去年9月,海法法院开庭审理王先生诉李氏姐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日,被告方只有李大姐出庭参与诉讼。

王先生称,2019年9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李氏姐妹与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人以2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但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以各种原因拖延、拒不付款。去年3月,李氏姐妹与王先生签订了《解约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460万元。可在支付了100万元后,对方又开始不付款了,因此,王先生起诉要求李氏姐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剩余的350万元。

李大姐当庭称,自己的同胞妹妹在领取起诉书的时候,已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由自己代为答辩。李大姐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自下个月开始每月支付70万元,直至还清。

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争议,这似乎是一宗可以“顺利调解结案”的官司。然而,法院并没有如双方所料想的那样当庭出具调解书——因为,法官隐隐觉得其中有问题。

为了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法官当庭对王先生和李大姐进行了进一步询问。

法官发现:妹妹从未在案件中出现过,李大姐称两人是同胞姐妹,但未提交过亲属关系证明。法官询问李小妹的情况,李大姐说妹妹因为工作原因在卫星发射基地出差,不能出庭。“能不能联系你妹妹登录互联网,以‘云法庭’的方式参与庭审?”对此,李大姐又再次予以拒绝,告诉法官说,妹妹所在地屏蔽了手机信号,无法与外界联系。

最终,法官要求李大姐必须联系上妹妹,到庭亲自说明情况。

经法官数次催促后,去年12月的一天,李氏姐妹终于一起来到了法院。李小妹表示,自己和李大姐是同胞姐妹,但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写的。

“我一直在北京,我不知道前阵子开庭的事。昨天,姐姐和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这个案子。”李小妹认可《房屋买卖合同》、《解约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其解释说,当时是因姐姐要买房子,自己为了让小孩在海淀的学区读书,才把自己的名字加上了,买房子的定金10万元和已经支付的违约金100万元都是姐姐出的。

李大姐也承认“妹妹在卫星发射基地出差”是谎言,委托书上妹妹的名字也是自己私自签写。

因李大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提交伪造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扰乱司法秩序。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对李大姐处以罚款5万元。

至于王先生与李氏姐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后做出了判决。因王先生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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