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区也发生过高空坠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最终损失似乎是车主承担的,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让我们结合几个例子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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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京0105民初53513号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被北京新天地小区15号楼公共区域的窗户掉落砸伤,被告作为15号楼的物业服务单位,系管理人,现其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7)京0112民初21998号
本院认为:悦豪公司第一分公司和人寿东城支公司建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人寿东城支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一节,本院认为,×××的福特探险者小型越野客车和×××的宝马小型轿车受损系由于新华联家园南区1号楼西侧外立面(石膏造型板)脱落导致,属于悦豪公司第一分公司对1号楼西侧外立面(石膏造型板)物业管理上的疏忽所致,而1号楼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寿东城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类似案例,可以小结如下:
1、由于高空坠物造成损失的,如车辆或人员有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可取得代位赔偿权,向物业公司追讨赔偿;如果车辆或人员没有保险,则直接向物业公司追讨赔偿。
2、物业公司有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物业公司没有保险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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