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以醉酒、庆州、严重超载、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追逐方式在公路上驾驶汽车、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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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20时许,张冬银在江阴市宏达酒店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北收费站驶入G2京沪高速公路,至靖江南收费站下高速。后沿靖江市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西匝道叉口西侧路段,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苏1242690号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当日22时3分,张冬银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冬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冬银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张冬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张冬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阮杨健律师解答:

张冬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

张冬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因张冬银在高速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阮杨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事务,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债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曾长期担任大型国企及中小创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致力于高效精准解决客户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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