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小心给别人造成损失,谁付钱?最近,高州法院受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判州被告人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宗某12万韩元,被告人吕某、杨某对此承担连带清算责任。(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被告刘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宗母8.7万多韩元。被告李某向原告宗某赔偿了3.7万多韩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某日,无证驾驶人余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于驾驶不慎,碰撞横过人行道的行人钟某,造成车辆损坏,余某甲、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李某,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平时对该车疏于管理,明知其儿子李某甲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其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甲无证驾驶该车搭载余某甲一起玩耍,中途停车去小便,余某甲出于好奇心理遂驾驶该车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余某甲为未成年人,余某、杨某为其法定代理人。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甲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直接侵害原告身体造成损害,监护人被告余某、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未成年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各自过错,原因力大小,应当由驾驶人余某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70%,车主被告李某承担3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通讯员】莫舒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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