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民航交警、成川被带走身亡的案件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的交警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死亡。孙浩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检方认为孙浩杰有自首情节。
在8月19日的庭审现场,对于起诉书的指控,孙浩杰提出起诉书内提到的“拖拽倒地”的行为描述与事实不符。而对起诉罪名,孙浩杰提出异议,他称:“不懂法律不知道,但我肯定没有故意伤害。”
此外,记者还从一审的庭审现场获悉,3月23日成为该案的重要转折点,被告人孙浩杰在3月23日前所做的5份笔录均承认左转时看到交警抓住车窗,但3月23日之后,对于这一情节,孙浩杰均予以否认。
【浙江新闻+】
庭审回顾:
司机翻供,否认故意伤害
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孙浩杰身高约1.65米,身材瘦小,相貌斯文,身着白色T恤,被法警带入法庭。坐上被告席前,他的目光盯着旁听席,不停搜寻家人的身影。
孙浩杰系本市一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现场执勤交警并致其死亡,于今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3月2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茆 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 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点45分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案发时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及录音记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多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当法庭的大屏幕出现事发一幕的视频片段时,旁听席上的茆盛泉母亲忍不住抽泣。
“我认为,公诉人说的经过不是事实,起诉书对交警倒地的事实认定并不恰当,描述与事实有差异。”审理过程中,孙浩杰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否认故意伤害。
不过,在最后陈述中,孙浩杰坦言茆盛泉的牺牲与自己脱离不了关系,自己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非常地自责与内疚……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非常的抱歉,当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并表示希望法院对自己作出公开、公正的判决。
庭审持续近6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焦点:
事发时为何不服从交警指挥?
被告“自认已在待转区,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我左转”
孙浩杰称,他是一名有着10年驾龄的老司机。事发当天,他从闵行区环镇南路的公司出发前往人民广场,途经虹梅路、吴中路至虹许路。“这条路我差 不多每天都走,从吴中路转至虹许路的左转车道只有一条,而且那时恰逢下班高峰,车非常多,我拐不进左转车道,就沿着直行车道一直驶到路口,打算从直行车道 变道至左转弯待转区。”
孙浩杰表示,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做,之前他这样“走捷径”时,路口执勤的交警不仅没有阻拦,还挥手示意尽快通过。在孙浩杰眼中,交警默认在高峰时期可以如此通融。不过,他这一次却在茆盛泉处碰了壁。
据孙浩杰回忆,在直行车道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他打算趁机转到左转弯待转区,谁知被茆盛泉发现。茆盛泉要求他退回停车线后,他照做了。等到直行 灯变绿时,他打算再次行驶到左转弯待转区,谁知又被茆盛泉发现。茆盛泉敲击车窗后,孙浩杰摇下车窗,表明自己想左转,但遭到拒绝。双方交涉片刻,孙浩杰看 到左转弯绿灯亮了,于是驾车左转驶入虹许路。
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原因,孙浩杰表示,当时比较着急,并认为在车辆已经进入左转待转区的情况下,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其左转。
不过,上述说法遭到公诉人的驳斥。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孙浩杰车内行驶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吴中路左转车道上排队车辆并不多,孙浩杰完全有机会变道进入左转车道。此外,按照交通法规,茆盛泉的处置行为没有任何不妥当之处。
是否发现交警抓住车窗框?
被告4份笔录均承认,庭审辩称“只为表现好”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最大焦点是“孙浩杰驾车强行左转时,是否发现交警抓住车窗框”,这将决定孙浩杰在事发时的主观意图。
公诉人提供了孙浩杰在派出所的多份笔录证据。例如,3月11日18时许,孙浩杰在第一份笔录里称:“交警上来抓我车窗,我油门踩猛了,他被我带 倒在地……”。当晚21点多,孙浩杰在第二份笔录里称:“交警叫我直行,但左转弯灯已经变绿,我想先左转停下后再和他理论……感觉交警碰到了车窗,是不是 拉住窗框,不清楚……”。在3月12日的笔录中,孙浩杰称:“我觉得这个警察不讲道理,我有点生气,看到交警的手抓住车窗……”。在3月13日的笔录中, 孙浩杰称:“交警还是叫我直行,我想尽快左转过去,发现交警抓住我的车窗……”。
公诉人指出,多份笔录证明孙浩杰在事发时曾发现交警抓住了车窗框,但他依然执意驾驶。此外,前来处置事故的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和孙浩杰的对话,其中孙浩杰说道:“他(茆盛泉)在后面想拉住我,他自己摔倒的……”、“我想拉住他(茆盛泉),不让他摔倒……”。
不过,孙浩杰对此当庭予以否认,并称此前笔录中所述的情况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他表示,案发后办案民警曾把事发的视频录像通过手机播放给他 看,为了让自己表现好点,才做出“看到交警手抓住车窗”的描述。法庭上,孙浩杰坚称,自己虽然用余光看到茆盛泉站在车的左侧,但确实没有看到茆盛泉伸手抓 住车窗框。
孙浩杰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前来处置事故的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中记录的对话里,未听到孙浩杰说过“我想拉住他(茆盛泉),不让他摔倒……”。记者当庭听了一遍,发现噪音较嘈杂,未听清楚这句话。
指挥棒是否伸到孙浩杰胸前?
律师称,动作太快,被告未注意
庭审中,公诉人播放了从案发地附近一家酒楼监控录像采集的视频资料,画面显示,孙浩杰驾驶的车辆缓缓启动,茆盛泉发现后上前用左手抓住车窗框,握着指挥棒的右手伸进驾驶室。由于指挥棒长约30厘米,且闪烁红色LED灯光。“如此明显,孙浩杰难道看不见吗?”
对此,孙浩杰的辩护律师指出,通过视频慢放功能,指挥棒从伸进驾驶室到消失在画面中,仅有五帧画面,也就是0.2秒的时间。事发时孙浩杰内心慌乱,担心交警来抓他,因此在这么短时间里没有注意到指挥棒也是情有可原。
此外,律师还提出,从事后公布的茆盛泉的伤情来看,其右手腕有伤,这表明他把指挥棒伸入驾驶室后,并不是平行地探到孙浩杰胸前,而是垂直向下探 去,因此孙浩杰也无法注意到指挥棒。由于茆盛泉追赶孙浩杰过程中,没有发出“停下”等喝止声,被汽车甩飞后也未呼救,因此孙浩杰确实对拖拽交警不知情。
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公诉人:被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方认为,茆盛泉的死亡与孙浩杰强行驾车拖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孙浩杰伤害茆盛泉的主观意愿明显,相关单位的鉴定报告也显示,孙浩杰在急速驶 离现场时,并未减速。“从主观来说,孙浩杰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从客观来说,已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且需要承担加重的责 任。”
公诉人还认为,孙浩杰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过失伤害罪或妨害公务罪。虽然孙浩杰主动向警方投案,但之后对供述翻供,对主要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过,孙浩杰的辩护律师认为,孙浩杰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孙浩杰并不希望、追求或放任茆盛泉受到伤害,也可排除临时起意加害,更适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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