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事故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王继真犯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最初被怀疑酒驾、毒驾,到质疑肇事者被顶包,再到对肇事者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结果的质疑,车祸发生之后,质疑之声从未间断。

事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740轿车撞击后,后半车身几乎解体。马自达轿车上两名年轻人被甩出车外,不幸当场身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发后,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

2015年9月5日晚,秦淮区检察院回应社会各界质疑时曾表示,该院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有证据反映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一是接处警信息、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资料证实,事故发生前约2小时,王季进曾经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害自己,手机被监听,自己做的事回答不出来是对还是错;

二是王季进的亲属证言证实,王季进在案发前一天称被人跟踪,别人知道他的行踪,案发当日王季进在与其亲属通话时称感觉就像中邪了一样,脑子很清楚,但是行为不受控制;

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王季进在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向妻子称妻妹被人杀害(未有其事)。

据央视报道,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

有市民称,在肇事的宝马车里,发现一包粉末状物品,疑似毒品。有网友结合其在派出所的表现推测,肇事司机会不会是在吸食毒品后,无法控制车辆,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王季进事后被警方带到医院进行了尿检、血检,排除了醉驾、毒驾。而警方在事故现场找到的这包白色粉末据检测未发现常见的毒品成分。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目前其父母在靖江老家务农。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某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体原因,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不是网上所传的富二代、官二代。王季进的准驾车型为A2照,驾驶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在有效期内。王季进驾驶的陕AH8N88宝马车登记车主为许某某,实际使用人为王季进。经调查,该车车主因债务纠纷,车辆多次转手抵债,后王季进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的价格私下购得并使用,但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015年6月29日,南京交警公布了“6·20”宝马肇事案的车速,经鉴定,肇事的宝马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每小时195.2公里是什么概念?这一速度已经达到了普通动车的时速。

195.2公里/小时的车速换算下来,就是54.2米/秒。宝马车的自重加上燃油和驾驶人的重量,约为2000公斤。如果以54.2米/秒的速度来计算的话,宝马车撞上马自达时的动能为2937640焦耳(即约2.94兆焦),相当于把294公斤的铁块高举到1000米高空坠地后产生的能量。再直观地来说,据公开资料,AK47突击步枪的枪口动能为1989焦耳,那么,该宝马车肇事时的动能,相当于1476把AK突击步枪齐向一点射击的能量。再比如,经常在伊拉克等地被用来袭击美军装甲车的RPG火箭筒,它的炮弹质量2.3公斤,初速950米/秒,换算下来动能也仅为1.04兆焦。

在案发后不久,一段5秒左右的小视频就在网上迅速传播,画面中,马自达像是中了炮弹一样,裹着烟飞了过来。这段视频来自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上面的监控。正是这段视频,加剧了这一事件的传播效应。经查,是指挥室的一个辅警把这个视频传播出去的。他被开除。

这起案件中审判中,有四个问题比较重点:

一、对被告人没有定性交通肇事罪,而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是重罪。法官的理由是:被告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二次鉴定均认定有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它的特点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现精神异常,比如过度的劳累、高度紧张,或者长期的失眠等都可能是诱因,但有的也没什么诱因,突然出现精神异常。所以,审判中认可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并非正常人。这一点受害人家属也最终接受。

三、对被告人并未减轻处罚,而是适当从轻。主审法官说,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四、本案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诉,检察院也可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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