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名称或号码变更,应当在登记地车辆管理中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业务办理相关资料:机动车所有人改后的身份证明原件(个人的如身份证;单位的如营业执照及公章)、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个人的如有改名、号记录的户口簿或者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单位的如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

如由代理人申请的,还需要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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