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轿车相撞。
宝马轿车撞毁了。
修了84天。
车辆维修期间,
宝马轿车的车主租了一辆车用作代步
共产生租车费用3.85万元
这个租车钱应该谁出?
宝马车修84天 车主花3万多租车
2015年10月5日,王力驾驶的车辆与刘强驾驶的宝马轿车相撞,然后又撞到另外一辆轿车后停下来。交警部门裁定该起交通事故由王力负全责。刘强及另一位车主无责任。
当时,刘强的宝马轿车刚买半年,购买价格为36.2万元。
发生该起交通事故后,
宝马轿车在4S店维修了84天。
为正常出行,刘强在车辆维修期间,
租了一辆本田轿车用于替代性交通工具,
发生租车费用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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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八千租车费宝马车主不服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租车费用因宝马轿车维修产生,应结合案件事实及本地区生活习惯、消费标准进行全面考虑,综合评析。
宝马轿车共修车84天,根据修车票据,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酌定,肇事者赔偿租车费用8000元。
刘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改判由肇事者支付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8500元,并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贬值损失以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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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判 赔全额租车费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宝马轿车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该怎样赔付。大连中院审理查明:
刘强的车辆于2015年12月28日在4S店修理完毕。
刘强请求3.85万元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因自有车辆宝马牌轿车维修期间,租用与其自有车辆档次相当或稍低于其自有车辆的车辆而产生的,故对其租车费用的赔偿,应以其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上诉人刘强提交租车合同、收据及发票,足以证明其实际花费金额为3.85万元,故对其请求被上诉人支付3.85万元的租车费用,应予以支持。
撤销一审酌定租车费用为8000元的判决。
对刘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故不予支持。
据大连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该笔租车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畴,将由被保险人独自承担,保险公司只承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直接损失部分。好比私家车与出租车或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私家车主负全责时要承担出租车修车期间每天350元左右的“班费”;若与公交车相撞,要赔偿公交车维修期间日均800元的停运损失。
该负责人善意提醒广大驾驶人:
小心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双方或多方一定要和平解决问题,
切勿斗气,加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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