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这几天,一位女车主在4S店哭着呼吁维权的视频画网上花了60多万韩元买了一辆奔驰,发现车还没有开4S店,发动机漏油,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4S店巧立名目,收取了1.5万韩元的其他费用。(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中的“Northern Exposure”)。

其后随着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以及奔驰总部的姗姗来迟,奔驰车漏油事件有望查清,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女车主的维权意识值得我们学习,但是4S店巧立名目收取金融服务费这件事也引发了大家的思考,比如大家在刚入职时有很多单位也会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体检等费用,那么企业有权收取吗?

事件回放

2015年小于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约定月工资4000元,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小于收取600元钱,理由是这笔钱是保安服装费,必须到合同期满后才能报销,一旦提前离职,包括辞职和公司辞退,均视为自动放弃报销的权利。小于想想也有道理,于是就答应公司交了钱。

不久,因小于母亲生病需要家人照顾,无奈,小于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因其工作服确实没有用处,提出要公司回购工作服,却遭到拒绝。于是小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回购工作服。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收取小于服装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变相的向其收取财物,并根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最终裁决公司返还工作服购买费用且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一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罚款。

如本案例中,该公司收取小于的工服押金便是属于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因此最后仲裁支持了小于的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避免上述行为或者其他变相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比如,扣押员工身份证件,司机需要缴纳交通事故预处理抵押金职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一旦未依照法律规定,私自收取上诉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搜索公众号“指尖HR”,获取信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