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财经网陈伯宗/文

最近电信企业财经网独家了解了北京奔驰某法院裁判文件,当一位车主在指定的4S店检修完毕时,车莫名其妙地着火了,后来发现车原来的蓄电池还不是原装产品,这可能真的成为一个生气的车主。

汽车一检修完,就莫名其妙地着火了

车主王慕娟2011年8月10日表示,被告成伟购买了被告奔驰生产的车辆型号BJ7182VL的一辆小型客车(发动机编号:XXXXXXXXXX)。

2018年5月15日下午,原告将车辆送至第三人东驰公司康梧路店做保养(小保养及清洗空调),保养结束后,原告将车停回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原告车辆发生自燃。

经过邻居及消防部门现场处置,火势被控制并被扑灭。嗣后,按照奔驰公司及东驰公司的要求,将车辆送至东驰公司检查并封存。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对于起火原因认定排除了遗留火种、自燃物品自燃、外来火源、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辆内部故障引发火灾。

原告王某娟认为,因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原告产生直接损失,现有资料可以证明原告对于产品使用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奔驰公司称线束老化导致火灾责任不在厂商

抗辩中,被告奔驰公司辩称,涉事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出厂时附有合格质量书,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涉事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并指出该车辆购买已经7年时间,远超过质保期,作为生产商,不再具有质保义务。线束属于整车质保范围,整车质保期已经过了,即使线束老化问题,也是正常现象,线束老化导致火灾,也不是本被告的责任。

被告星威公司辩称,原告所购买的车辆确系在本被告处购买,但该车辆购买已近7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原告是否按时保养,是否合理驾驶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状况,本被告已经在车辆售出时向原告提供车辆合格证书,已经充分证明售予原告车辆是合格的。

东驰公司述称:本案系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第三人作为4S店,已经履行了维修、保养的工作,不存在过错,其余答辩意见同意两被告的意见。

法院鉴定结果与奔驰汽车自行委托的相悖?

审理中,奔驰公司出具其于对涉案车辆所作的检验报告,称起火是车主更换蓄电池所致,但保养一直是指定4S店东驰公司所做,对方称,并未对电池进行检测,但有意思的是,当时检测时确实发现电池参数不对,不是原厂的,但是蓄电池不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中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车做出鉴定,就结论显示:机动车不排除涉案车辆蓄电池所接的电气原件及线束老化是导致这次起火事故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定的鉴定报告与奔驰汽车自己委托鉴定的鉴定结果相反。

法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的资料,且奔驰汽车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本案推定涉案车辆系因存在缺陷导致自燃,进而造成原告损失。

最终判定北京奔驰汽车与销售公司共同赔偿车主王某娟包括车价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以及交通补偿费计22万元。

目前,北京奔驰销售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为张焱,他曾多次公开表示,奔驰品牌核心就是“客户为先”,致力于将有品质、有温度的豪华体验带给每一位客户,其推出的《服务公约》也承诺绝不使用假件,以次充好,但发生这样的问题,张焱还是要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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