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要求,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039;三位一体& amp# 039;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永久基本农田& amp# 039;规划、建设、管理、补充、保护& amp# 039;建立了的长效机制,建立了永久性的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一、永久基本农田内涵
(一)历史沿革
1963年11月,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基本农田”概念。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修订,2011年1月修正)。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将“基本农田”在法律层面表述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有关概念
1、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并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与耕地、基本农田的关系
1、联系: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部分,是高产优质、实行特殊保护的,不得擅自占用的耕地。一般而言,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
2、区别:
(1)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除地理位置外,主要强调的是质量差异,反映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
(2)基本农田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指的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两者不仅是表述的改变,更在于重大理念的转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的态度。
二、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一)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六)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三、如何正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允许的行为
1、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2、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3、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二)禁止的行为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果林业和搞林粮间作。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以及其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建设。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是耕地的,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7、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8、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发展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9、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相关的用地手续
(一)临时用地手续
1、办理条件: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连使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1、2021年前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2021年最新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项目选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项目建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四)土地征收手续
1、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批准权限: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五、处置方式
(一)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收回、耕种或缴纳闲置费
1、建设项目闲置、荒芜: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承包方闲置、荒芜::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 行政处罚
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3、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4、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注:上述处罚中未注明永久基本农田而泛指土地的,参考各省市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
(四)刑事处罚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判定标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判定标准: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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