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中医药连续出版了5篇区分二手车销售欺诈和赔偿3问题的文章,在二手车行业,特别是验车房数千名学员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褒扬挺多,谩骂也不少,这些都得受着。

真的吗?退一赔三的文章发得越多,或者说,退一赔三的判决越多,越多的消费者反而不敢买二手车了?难道车商就不会面临被欺诈的风险吗?我想聪明的车商已经免费从我这些案例当中学到不少知识。

恰恰相反!老中医想说,这样的判决越多,这样的文章发得越多,越能促使二手车商规范诚信、规范经营,越能推动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才能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放心买二手车,才能迎来二手车行业真正的繁荣,至少不像现在。

反倒是,老中医真正担心的是,自己虽在二手车行业浸润已久,但毕竟对法律的理解可能还是不够,会不会文章写得还不够好,没能把那些判决的精髓提炼出来,既不能给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提到更实在的建议,也不能给车商同学们预防退一赔三更透彻的意见?

老中医也担心,随着自己人到中年,会不会越来越没有时间精力研究裁判,越来越没时间写文章?

姑且先写着吧,希望留给大家更多的启发,老中医尽量坚持。

言归正传:

A公司从事二手车经销已经好些年了,在某省会城市二手车圈内规模屈指可数,名气也不小。2019年1月,A公司看上了一辆时尚帅气的宝马Z4,表显里程24000公里。于是,A公司支付了23万元,从同行那里批来了这车。

大家都知道,宝马Z4这车,帅是帅,但毕竟实用性没那么强,出手得靠有缘人。车子收回来这一放,就放了近半年。

7月1日,店上来了一位20来岁的时尚小伙儿,店里这么走一圈,就被这辆宝马Z4吸引了。如大家所想,有缘人来了。

一杯茶的功夫,合同签了,小伙款也付了,27万,爽快得很。合同文本自然是A公司出的,其中有这样三条约定:

1.车辆是二手车,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车身和发动机工况都表示认同;

2.车辆是二手车,A公司对行驶里程的真实性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小伙同意不因为车辆里程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3.A公司对这辆Z4提供发动机变速箱提供60天/20000公里质保。(这在2019年的确少见)

这样的合同约定,大家熟不熟悉?

合同一签,钱一付,小伙潇洒地开车走人。但小伙不清楚的是,无穷无尽的麻烦正在等着他。

就在交车当天,出门就是高速路上,这辆宝马Z4便发生故障,车身抖动,发动机温度报警。小伙赶紧靠边停车并联系A公司。A公司将车拖回进行维修。7月4日,A公司派人将车交还小伙。

后来,车子再次出现故障。7月12日,小伙把车开去修;第二天,车子又出问题,小伙又把车开到另一家店去修,还是没修好。

8月28日,小伙径直把车开到了A公司店里要求解决。A公司承诺,小伙把车开去4S店进行维修,为车子更换原厂件,维修费由A公司出,保证车辆能正常合理使用;后面车子再出现相同的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A公司负责检查和维修。

8月29日,小伙将这辆帅气又糟心的宝马Z4开到了4S店进行故障诊断。4S店诊断结论如下:

凸轮轴位置传感器故障,建议更换;

建议更换火花塞、点火线圈;

发动机有拆装痕迹,建议检修发动机;

无发动机下护板,建议补装;

建议更换发电机皮带;

发动机油底壳泄漏,建议检修;

增压器管子下部及进气管下部有油迹,建议清洁并试车后确认…

看到这个诊断意见,小伙不淡定了,心想,“原本以为问题不大,修一修也行。现在看来,问题不小啊。这车还是先不修了,得把车还给A公司,否则麻烦无穷。”

于是,小伙在微信上多次跟A公司沟通退车事宜,未果。

2019年9月5日,小伙又将车开到A公司。A公司好说歹说,小伙勉强同意让A公司再维修一下。9月8日,A公司再次把车开回小伙儿所在地。

2020年1月,车子又出大毛病。小伙子把车开去维修。检查结果:二缸失火,拆装汽缸盖后发现汽缸腐蚀较严重,建议更换发动机总成,这些问题严重了。

小伙再次与A公司沟通退车及赔偿事宜,仍未果。

2020年3月,小伙以A公司欺诈为名,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上,A公司说:

1.在当初签合同时,小伙子已经确认了车况,A公司不存在欺诈;

2.案涉车辆是二手车,A公司承诺的60天/20000公里质保期已过,小伙主张车子有故障,但故障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都确定不了;

3.A公司当初购买这辆宝马Z4就花了24万,卖给小伙才27万,都是正常市场价。

小伙子也拿出几个材料。

第一个材料,是某维修有限公司调取的维修记录单。原来,2019年9月5日,A公司答应小伙维修车辆后,确实将车开去了维修公司,但维修单载明,车辆未进行任何维修,也未产生任何检查、维修费用;

第二个材料,某宝马4S店出具的维保记录。记录载明,2017年9月9日该车里程为41000公里,2017年11月2日,该车里程被调到了11000公里。

第三个材料,某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

1.发动机缸盖凹痕、缸体螺丝损坏;

2.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两边的意见都听取了,法院认为——

1.虽然,在与小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A公司没有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的真实性作任何承诺和保证,双方也对车身及发动机的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但,A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当具备对车辆真实信息进行核实的能力,并做好车辆检测验收工作,如实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真实里程数、发动机状况、车辆有无事故等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

2.案涉车辆里程数造假,并在交车当天就在高速路上出现车身抖动、发动机故障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危险;小伙把车交给A公司多次维修后,仍未解决发动机故障问题;

3.案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4.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故障问题在交易发生时已经明显存在,A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销商,对车辆情况应当是能够检测出来的,但A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如实披露真实车况,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判决如下:

1.A公司退还小伙购车款27万元,小伙向A公司退还案涉宝马Z4;

2.A公司赔偿小伙三倍购车款 81万元…

说实话,看到判决书,第一感觉就一个字“冤”

但法律是讲求公平正义,法院最终认定车商构成了欺诈,这对买家来说,自然是极好的结果。但,A公司是不是真的在卖车时有“欺诈”,老中医内心还是不能确定,有时候真认为车商就是高危行业。

对此,老中医特别跟搭档方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辩论,方律师站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提出了以下10个观点,老中医在此分享出来(后面若有机会,老中医请方律师本人来做些分享):

老中医的好搭档、好朋友,方律师

1.二手车退一赔三的关键是两个,一个是卖家的经营者身份和买家的消费者身份,第二就是商家有无欺诈行为;

2.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如何认定商家售车时存在欺诈,各地、各级法院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没那么严重的“欺诈”行为在甲法院(或同一法院的甲法官)被认定为欺诈,更严重的“欺诈”在乙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乙法官)却没有被认定为欺诈;

3.虽然目前各级各地裁判尺度尚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二手车销售欺诈有关的权威案例,态度一直很明确,倾向于用更严格的标准规制车商,以保护消费者;

4.对车商而言,处理二手车买卖纠纷,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在消费者向车商提出车辆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时,车商应降低姿态,尽量和平解决,不要将消费者“逼”到法庭(本案中,从买家发现车辆故障,到买家起诉到法院,中间有8个月时间,商家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私下解决争议)希望车商同学们借鉴;

5.到了法庭,双方都自说自话,这时比的就是谁的证据更充分;至于说这个法院、这个法官对“欺诈”的认定标准是高还是低,并非原告和被告所能掌控,原告和被告只能尽量影响法官的裁判心理;

6.本案中,虽然卖家小伙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但小伙仍然积极维权,也取得了最好的诉讼承诺,消费者维权可以借鉴;

7.本案中,站在车商的立场上讲,A公司做对了几个事情:一是在合同中对里程和车况问题作了说明(虽然最后法院不认可,但不能否认这样的合同约定对车商而言是很重要的,不能事后诸葛亮,否认合同不该那么写),二是在买家反馈车辆存在重大问题时,还是在较为积极的处理解决。

8.但,A公司也有明显没做到位的地方: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作为专业车商,其实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发动机可能存在大修,为什么收车时没认真检测就以24万元的市场价收了这车?这个就明显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9.即便车商被商家“欺诈”了,车商也不能对自己售卖车辆的车况采取放任的心态和行动,因为此时车商需要对消费者负责;车商与上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和车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按照法理,车商有权利在赔偿消费者后,向上家主张权利。如果不这样,所有的车商都可以把车收回来,然后不管不顾,把车况风险交给消费者,这样是不可能有二手车交易的蓬勃发展的。

10.除了在合同文本上把控外,提高验车水准,尽量保证收回的车,车况与收车价相匹配,然后诚实告知消费者车况,挣取合理的利润,才是二手车商的长久经营之道。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我是略懂法律常识的汽车鉴定人,偶尔在抖音现身说法(校长不说车)关注我,让你少走弯路。

本案中,A公司协议中约定了质保、期间也多次履行了维修义务,售后时间也长达半年,最后仍被对方起诉至判欺诈,你们怎么看?

咨询、留言、讨论,咱们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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