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自燃 车主获赔51万

2022-12-13 02:26 38次浏览 观点

今年& amp# 039;3 15 & amp# 039;面临之际,为宝马的自愿燃烧提出索赔的凤城市民王老师终于从北京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获得了赔偿金。

  车在库里自燃

  2018年9月,王先生在沈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该车系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于2018年5月从美国进口。购车后,王先生定期在经销商指定的4S店进行保养。2020年6月10日,王先生将车停在车库内,17时20分许,王先生在家中闻到有烟味,随后听到车玻璃爆裂和车胎爆胎声音,王先生及家人跑出家门时发现车库已经起火,大火虽经当地消防部门扑救,但车库内车辆已经毁损,火灾还造成家中其他财产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

  王先生认为起火为车辆自燃引起,并认定车辆自燃是由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王先生将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沈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凤城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判决进口商赔偿

  庭审中,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认为,原告应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车辆故障不等于缺陷,导致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原因还包括使用不当、正常老化或损耗,甚至交通事故等,在“三包”期限内,一般通过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解决。沈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销售公司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所以即使由于质量原因引起火灾,销售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凤城市法院审理认为,涉诉车辆是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到中国销售的,汽车贸易公司应视同涉诉车辆的生产者。因涉诉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经鉴定,涉诉车辆是因为车辆本身线束发生故障形成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同时涉诉车辆发生自燃时在“三包”期内,原告按要求进行了保养,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诉车辆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因素,故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作为生产者按照火灾时车辆价值51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判决后,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按期将赔偿款交付给王先生,案件圆满审结。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裁判具有一定普法意义。特别是针对广大汽车消费者,要做到规范使用车辆,不私自改装、维修,在“三包”期内按期到指定4S店保养,否则将会给维权造成一定困难。

  如果发生消费纠纷,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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