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昌县人民法院审议了关于二手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决定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返还被告的宝马,被告返还原告购买汽车的92300韩元,支付违约金9230韩元和车辆评价鉴定费300韩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从事经营二手车交易。原告欲购买宝马牌新车一辆,2021年6月,宝马4S店工作人员向原告介绍被告有一台宝马牌二手车一辆,后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6月19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0元作为首期购车款,6月22日,被告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所有的宝马车以92,3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将剩余车款42,300元和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费用4,2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车辆。后因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需车辆所有人购买,被告将包含保险公司返点的4,932元费用转给原告,原告将该笔费用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2021年7月9日,原告委托南京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宝马车“左侧纵梁变形,扭曲、烧焊、褶皱”,结论为事故车,排除火烧车、排除泡水车,其他说明:该车安全气囊拆卸,检测费用为300元。2021年7月16日,该宝马车经检测,车辆检测评估报告中写明事故检测39项,异常7项,根据以下检测项目综合判断此车为事故车。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用于生活消费,被告向原告提供二手车销售服务,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车辆检测评估报告综合判断此车为事故车,即说明被告在尚未全面、真实地核查、检测涉案车辆状况的情况下,亦未将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其他可核查的方式告知原告,导致原告对涉案车辆的认知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系被告对其特殊法定义务的违反,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未交付符合约定的车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综上,会昌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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