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曾写过一篇湖南宝马女司机撞人后继续牵引的文章,许多读者对此事件表示极度愤怒,表示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希望肇事者受到严厉处罚,对受害者说一句话。

现场画面可以用惨烈来形容,明知撞人的情况下依然加速逃跑,完全不顾受害者的死活,这样的禽兽行径彻底激发了大家的愤怒,评论区全是要求严惩肇事者、判处死刑的呼声。我认为这样的要求一点都不为过,谁看到都会义愤填膺忍不住要问候一下肇事者的祖宗十八辈。

针对大家关于严惩肇事者的呼声,咱们今天就聊一下这种情况到底会怎样判刑。

咱们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肇事逃逸

宝马女司机撞人后非但没有停车对受害者及时进行救助,反而试图加速逃离现场的行为就足以进行刑事问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符合此项规定,应当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嫌醉驾

根据现场交警测验,肖某某酒精含量12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

3、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明知撞人的情况下依然加速试图逃离,并且挂着受害者行驶一公里造成重伤,很明显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里我没有用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定义,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所以我认为这里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故意开车拖拽她人手段残忍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结合法律规定应该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综上在没有其他犯罪或势力干预的情况下,结合社会影响力应该会判处13-15年有期徒刑。

实际上,类似案件也发生过;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吴惠忠酒后驾驶小轿车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惠忠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类似事件,吴惠忠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死刑,而上面分析的肖某某为何只是故意伤害罪;实际上存在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就是吴惠忠案最终致人死亡,而肖某某案没有造成受害死亡的严重后果,量刑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还是希望重判肇事者,让她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给伤者一个公道。

从个人情感出发,极度希望判处死刑,她不应该得到任何的怜悯与手软,这种人在世上越少越好。同时也希望案件能尽快有个结果,如果背后有黑手,坚决一网打尽,绝不能姑息。

对这个案件你怎么看,你认为会怎么判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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