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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筑越高,高空抛物线增加了人财物受损的危险,纠纷也不少。

事实上,除了故意而为的高空抛物外,更为常见的高空坠物也是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大隐患。5月25日,鲤城法院对两起高空坠物案作出一审判决。

01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在鲤城区某园区,租户邱某发现所租赁的办公室(位于楼栋4层)窗户玻璃自爆,出现裂纹,遂通过微信联系出租方暨该园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某实业公司管理人员,告知窗户破损情况,让其联系工人更换。该公司管理人员遂联系了胡某甲过来更换玻璃。

9月6日,胡某甲与胡某乙前来涉案房屋更换玻璃。更换前,二人均发现楼下停着几部轿车,但并未通知物业联系车主挪车。在拆卸玻璃过程中,二人也仅是在自爆玻璃下方的空调主机上放置了一块石膏板,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停放在楼下的两辆小轿车多处被玻璃砸到受损。

车辆多处出现受损

上述两辆小轿车的车主庄某、洪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受损后,要求租户邱某、胡某甲、胡某乙和某实业公司进行赔偿。经沟通无果,庄某向所在街道派出所报案,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取证。随后,庄某与洪某就车辆损失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

02 宣判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车辆损失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失数额、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为查明事实,鲤城法院向派出所调取涉案事故笔录及照片,并经庭审调查,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最终依法认定了纠纷的责任划分。

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邱某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且其对玻璃的坠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与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事故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施工方,胡某甲与胡某乙是该起事故的侵权人,应对车辆的合理损失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及事发园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某实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应依法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胡某甲、胡某乙追偿。

经审理,鲤城法院一审宣判了胡某甲、胡某乙分别连带赔偿庄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30490元及评估费用2739元、赔偿洪某车辆损失修复费用28711元及评估费用2596元;前述某实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责任。

03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有关机关的查找职责,解决了此类案件中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审理难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真正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该案中,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制作的调查笔录及照片,就成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关键证据。鲤城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高空坠物存在巨大风险,市民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尤其是在高层进行作业时,应做好相应保护工作,杜绝高空坠物,共建我们的安全家园。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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