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事故案1日在一审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一审中因被告人王继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繁华路段——友谊河路与石杨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宝马七系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正在左转弯的一辆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被撞解体,车上两人当场死亡。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王季进系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在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五金厅4区5号市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1999年3月,王季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且驾龄较长。2015年年初,王季进以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苏君处购得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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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为回应公众关注问题,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受采访表示,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尤其是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血液检查、两次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牌号陕AH8N88的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km/h的军农路路口时,已严重超限,以144.5km/h通过该路口。之后,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法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撞击导致苏AC383V轿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主审法官称,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当时血液的检查,可排除醉驾、毒驾。同时,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及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审法官说,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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