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X5事故维修金额50万韩元,保险公司要求车辆全损处理,车主如何维权?

正确的权利保护

车辆事故损失达到一定金额后,保险公司一般要求进行全损处理,全损金额一般指车辆当时的实际价格(不是车损保险价格)补偿,另外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实际损失高于全损赔偿金额时,如何维权呢?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只按全损金额赔偿呢?下面我们来看实际案例:

2019年8月18日,车主张某为其所有的鲁G0××××号小型普通客车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XX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57859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车辆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保险;不计免赔险【覆盖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9年11月12日22时45分许,王某驾驶鲁G0××××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车主张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路侧公交站亭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晴负事故次要责任车主张某支出施救费1120元。

全损X5

事故发生后,车主张某向XX保险公司报案,XX保险公司未对车辆进行定损。此后,双方就保险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数额差距过大协商未果,车主张某遂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一审法院依据车主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G0××××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2020年5月28日,该公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92917元。车主张某支出车损评估费10000元。XX保险公司对车损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书认定的损失数额明显过高,并认为该车辆的损失数额已经接近车辆实际价值的80%,已无维修的必要,应当按照推定全损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车主张某与XX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一、车主张某车辆损失数额的具体确定;二、评估费、施救费的承担问题。

关于车主张某车辆损失数额的具体确定问题。XX保险公司辩称车主张某未在第一时间向其报案,违反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的约定,故其对事故发生经过及真实性有异议。车主张某不予认可,称其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且向保险公司报案。对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了事故经过、事故双方承担的责任等相关情况,本案中记载了案涉事故经过、责任认定的事故认定书系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少赔拒赔

且经庭审质证,XX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并无异议,因此,对于XX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法院不予支持。诉前双方未就车辆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本案诉讼期间,根据车主张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评估核定的车损数额为492917元。对该评估意见,XX保险公司仍认为数额过高,且扣除的1500元残值过低,并主张该车辆的损失数额已经接近车辆实际价值的80%,已无维修的必要,应当按照推定全损处理,但XX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对此,山东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所进行的车损评估,启动程序合法,该评估公司及具体评估人员均具有法定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无证据证实该评估公司及具体评估人员与案涉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作出的评估意见具有证明案涉车辆损失程度的证明力,法院予以认定,并确定案涉车辆损失价值为492917元,对XX保险公司的该项异议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评估费、施救费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车主张某主张的施救费1120元、车损评估费10000元,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费用,且车主张某已经实际支出,依法应由XX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车主张某车辆损失保险金、施救费、评估费共计504037元。

这个案例作为车主需要了解到的知识主要有三点:一是如果没有在48小时内报案,如果取得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保险公司不可以拒赔;二是保险公司的全损赔偿不是法定方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讼;三是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评估费用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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