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宝马男子“反杀”

看黑色清洗,消除邪恶,正当防卫。

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今年8月爆发了名为“宝马男子斩首半杀”的朋友圈刷子,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

8月28日,网上流传着来自江苏昆山的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的男子与骑自行车男子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没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最终“宝马男”不治身亡。

有人说电动车主于海明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于海明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死者名叫刘海龙。也许是由于“龙哥”身上的纹身,让网上流传的“天安社”这个曾经的网红黑社会组织,再次成了话题。据消息人士说,天安社早在去年就已经被警方端掉了。那么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黑恶势力究竟怎样判断,该案中的正当防卫又该如何鉴别?下面我们请到到猇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余进作为本期嘉宾,为大家答疑解惑。

主持人

余检,您好!

主持人,你好!

余进

主持人

欢迎做客本期猇说,前段时间宝马男被反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期猇说我们想从两个方面来拓展解读该事件,一是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关于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我们的余检为大家进行解读。

好的。

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中,我们看到了什么?为什么人们会如此关注刘海龙的背景是否涉黑呢?

案件发生不久,便有媒体曝出了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更有人说刘海龙是属于某社团的涉黑组织成员,但媒体随后证实,网传的这个社团早在2017年3月底就被警方打掉,而刘海龙也和该社团无关。

余进

昆山警方通报更是对此有了明确的答案: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为什么人们会关注刘海龙的背景是否涉黑?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深恶痛绝,关注的背后既是本能的反应,更是出于对安全感需求的同理心;黑恶势力侵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影响的是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

而就在当前,国家对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日,由正部级官员挂帅的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正密集进驻10个省份督战扫黑,此外,公安部宣布对22起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重大涉黑人员,扫黑除恶正呈现“组合拳”态势。

扫黑除恶的强大攻势和依法严惩的高压震慑已经形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定会有效遏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主持人

那请问余检,“扫黑除恶”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这次的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

余进

  •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 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 黑恶势力“保护伞”。

主持人

那么,余检,您作为检察官,为我们谈谈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主要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责。

余进

一是对重大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监督。对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加快办案节奏快捕快诉的同时,更坚持依法办案,坚持程序实体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注意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是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要从严打击。

三是对于“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对每起黑恶犯罪案件及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同时注意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性质,做到既不轻纵,也不拔高,准确打击。

主持人

请问余检,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黑恶”势力?

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举报。

余进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如果向湖北检察机关举报可拨打12309。拨打12309可以直接按照电话提示的操作接通到我们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在这里对我们的12309做一个简单介绍,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如果有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者“黑恶势力”的线索需要举报,欢迎拨打12309。

主持人

昆山警方通告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该案,请我们的余检帮忙我们拨开该案的迷雾,分析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该案,我将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余进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后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其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主持人

好,谢谢余检为我们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欢迎收听本期猇说,我们下期再见!

本期主播:余进、张宏志

审核:余进 | 编辑:向延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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