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红敏

野生兰花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10年来,私采野生兰花者禁而不止。

因野生兰花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物种,早在2006年,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几起“兰花案”。2017年4月19日,秦某于2016年4月私挖3株野生蕙兰被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经媒体报道后,却引发社会热议。

农民“采兰花”获刑惹争议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卢氏县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4月22日上午,卢氏县农民秦某看到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长着类似兰花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花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来,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卢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最终,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4月19日,该案被河南媒体报道。媒体称,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据介绍,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让卢氏县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是,该案被报道后却引发热议。

《农民“采野花”被判刑,这算什么“深刻法治教育”》一文认为,顺手采一把野花,被判罪定刑,这案件让公众深深震惊。

之前,河南还发生过“大学生掏鸟案”。应该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盗猎、盗采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十分重要。但是相关科学普及也必须跟上,要让民众在知晓相关常识的情况下实施执法,避免“不教而诛”。

还有一篇《采“野草”被判刑,普法不能光靠案例》评论指出,秦某采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系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法中设立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此,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并没什么问题。但是一起又一起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农民捕鸟、逮癞蛤蟆的案例,暴露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存在巨大漏洞,没有真正达到普及法律的效果。要更好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保护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因无知违法而负法律责任。

采挖、收买野生兰花均获刑

兰花是珍贵的观赏植物,近年来,兰花市价一路飙升,挖到一株不算名贵的野生兰花就能盖两层小楼,这也刺激着一些农民上山疯狂采挖野生兰花。

据笔者了解,从2006年开始,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就加大对私采野生兰花的打击力度。卢氏县人民法院也开全国先河,判决不少“兰花案”。

卢氏县磨口乡农民张某,于2004年10月前后在磨口乡、双槐树乡等处采挖蕙兰110株;卢氏县潘河乡农民郭某,于2006年4月前后在磨口乡、潘河乡等地采挖蕙兰92丛185棵;卢氏县瓦窑沟乡农民马某,于2006年4月在瓦窑沟乡采挖蕙兰96丛188株。张某等三人后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抓获。

2006年7月,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后,三人没有提起上诉。

上海市长宁区的常某,是上海兰花协会的人,他于2006年4月15日在卢氏县非法收购蕙兰4丛共16株,其中从赵某等5人手中掏8.1万元购买蕙兰一丛3株。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所的鉴定结论是:花莛近直立,着花9朵,浅黄绿色,唇瓣绿白,有紫色斑点,花有香气,花期4月,是野生蕙兰。

2006年7月,卢氏县法院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赵某等人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对于“兰花案”,2007年上半年,时任卢氏县法院副院长孙建军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坦言:“许多山里人挖个十株八株兰花放到家里养,家里穷拿去卖个几十块钱,都是犯罪。不判吧,他们确实违法了;判吧,对农民伤害太大。”

10年时间过去了,在卢氏县私采兰花者禁而不止,以身试法者仍大有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2014年以来,河南省各级法院对30起非法采伐兰花、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有几起就发生在卢氏县。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等原因,在河南省嵩县、洛宁县等地,此类案件也不鲜见。

“兰花案”拷问立法保护

秦某“私采兰花案”之所以受到公众专注,在于所有野生兰花品种都被纳入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保护范围,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监管保护。

1981年1月8日,中国加入该《公约》。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因为种种原因,虽然野生兰草目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是依据《公约》,所有种类的兰科植物都应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

巨大的经济利益是野生兰科植物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应加大立法保护力度。2007年1月,17位兰科植物研究专家发出《保护野生兰科植物深圳宣言》,呼吁全社会对此关注,并采取果断措施抢救性地保护野生兰科植物。专家建议,保护我国野生兰科植物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建保护区就地保护、加快制定兰科植物保护法规、管住市场、禁止野外采挖、加强出口监管。对大宗使用的兰种要尽快实现人工培育,代替野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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