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九大事项,而且要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如果茶叶和大米被认定为是食品,农民想将自家产的茶叶和大米预先定量包装后再对外销售,其标签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但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九大事项中包括“生产许可证编号”,而这必须要食品生产企业才有可能获得。

5.《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茶叶和大米被认定为是食品,农民在散装销售自家产的茶叶和大米时就应当标明上述内容,但是要让没有专业食品知识的农民确定茶叶和大米的“保质期”,难度其实是相当高的。

6.如果将茶叶和大米认定为食品,那么农民销售自家产的茶叶和大米中出现树叶、草籽等异物时,就不能适用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豁免规定,而要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对于基本靠手工劳动进行生产的农民来说,过于强人所难。

从上面这几点不难看出,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将茶叶和大米都认定为是食品,将会使农民销售自家产的这两种产品变得异常困难。而且按照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2018年12月18日的答复逻辑,只要是纳入了食品生产许可范围,那就不再是食用农产品而是食品了。这样一来,除了茶叶和大米,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蔬菜干制品、蜂产品等产品都将被认定为是食品。以后农民再想要销售上述产品,事实上将变得不可能。由此可见,茶叶和大米等产品是认定为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看似只是涉及类别划分,实则关系到农民是否还能自产自销上述产品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立足于国情。我国的农业正处于产业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的确是经过工业化加工后才进行销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农产品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如果一味追求高标准、严要求,将农民长期以来自产自销的一些产品列为食品进行管理,短期之内势必会对相当一部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不小的冲击。

因此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管部门或许应当对传统的生产交易习惯适度容忍,以渐进的方式推进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化的进程。具体到茶叶和大米等产品到底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划分上,建议采取稍微灵活一点的做法,比如可以将经过工业化加工的认定为是食品,而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则认定为食用农产品。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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