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陈宇通讯员程东瑞

图片/视觉中国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9月1日上午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法令案的形式指导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有必要制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性、实时性法规。

草案共6章47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即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寺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为了配合《民法典》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使用“生态环境”代替《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概念。结合浙江数字改革和机构改革实际,草案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坚持整体疲惫、系统治理,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规定严格的责任制度。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草案明确了乡镇(街道)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义务,规定了村(居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负责人不明或者所有者未能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能力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恢复。还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草案补充了噪音监督相关规定,补充了罚款金额。同时,建立企业重要的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列入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名单的企业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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