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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北极星储能网络新闻3360北极星储能网络由财政部于2月21日发行了最新版本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据北极星储能网络称,新能源汽车补贴属于“节能减排补贴”范畴。改组后的《办法》将“特别资金”修改为“辅助资金”,并“预付后清算”。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通知

重建[2020]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修改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建设[2015] 161号)。

(a)将第2条“特别资金”修改为“辅助资金”。

(2)第2条补充说:“节能减排补贴向共同财政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增加到2022年。”

(c)删除第3条。

(4)将第4条改为第3条,删除“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将第6款改为第5款,将“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事项”修改为“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他补充说:“节能减排补贴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需要等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了是否实施。”

(5)将第5条改为第4条,“节能减排补贴分配是节能减排工作的性质、目标”改为“节能减排补贴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删除“相替代补充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成果分配”。实际结算项目主要采用预付后清算的资金支付方式。" "

(6)增加第5条“节能减排补贴”,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应同时报告业绩目标,实施中业绩监测,年底前进行业绩自我评价,定期进行外部业绩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业绩信息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7)第6条补充说:“财政部各地监督局根据业务义务和财政部的要求,对领土节能减排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要同时复制当地监督局。" "

(8)第8条增加:“结转馀额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第九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建设[2015] 161号)第四条规定支持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10)将第9条修订为第10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绩评价."

(11)将第10条改为第11条,将“特别资金”修改为“辅助资金”。

(十二)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重建[2015] 161号)将同时废除。”

附件:节能减排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0年1月22日

节能减排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日期: 2020年2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贴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贴,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节能减排补贴。节能减排补贴根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为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贴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创新节能减排制度机制;

(b)建设节能减排的基本能力和公共平台;

(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4)重大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改造升级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贴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需要等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贴配置结合节能减排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主要采用补贴、奖金、利息和实际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贴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申请资金时,应同时报告业绩目标,实施中业绩监测,年底前进行业绩自我评价,定期进行外部业绩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业绩信息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将资金下达到地方或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财政部各地监督局根据业务义务和财政部的要求,监督属地的节能减排补贴。地方申请资金和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必须同时复制当地监督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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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161 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1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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