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12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招待会,介绍将在本届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最近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关于噪音污染防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今年8月常设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各方意见,第二次审议稿计划进行以下主要修改。

第一,完善噪声污染的内涵,将相关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不依法采取预防措施”引起噪声扰动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

第二,完善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完善标准规划制度,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纳入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四,充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

第五,完善预防措施,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与安宁。

第六,加强信息公开,强调公众参与。

第七,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社会生活噪音干扰是各方面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岳仲明问记者,关于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草案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共参与、综合治理,全社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营造人人负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

岳仲明提到,家庭及其成员要养成减少噪音的好习惯,在生活中尽量不要让噪音对周围的人造成干扰,要相互谅解,解决噪音纠纷。对噪音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地区的社会生活噪音,民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管理者要及时劝阻、协调等。

岳仲明介绍说,近年来,公众反映了更多的广场舞噪音干扰、汽车轰鸣声“炸弹街”干扰等问题,草案作出了以下目标规定:防止广场舞噪音干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和健身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相关活动区域、期限。不能违反规定,使用音频器材制造过量的音量。

草案表示,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地区、持续时间、音量,并采取噪音自动监测和设置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命令改正。拒绝改正,发出警告,可以对个人处以200韩元以上1000韩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韩元以上2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乐中明确表示,在控制汽车轰鸣声的“爆破距离”干扰民方面,汽车的消音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禁止拆除驾驶、损坏消音器、安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汽车以轰鸣、疾驰等方式造成噪音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予以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高信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告诉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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