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公开了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车主经历两年上诉,终审胜诉,法院判车商赔偿335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7年11月1日说起。当天,消费者梁先生在深圳前海大道前行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黑色2017款美规奔驰GLS450,净车价111.7万元。签订合同当天,梁先生向前行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三天内再交车款1017000元。

双方签订的汽车购买合同约定:车辆非中国规格版本车辆,不享受原厂保修及不适用汽车三包法规,购车人保证今后不向前行科技公司追索保修及三包责任;并备注:此车为新车,无事故,无维修,无保养,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 120 公里。而梁先生后来却发现,自己买的车并不是新车。经过汽车销售与汽车维修保养公司评估,发现该车辆上牌日期为 2016 年 8 月,出厂年月为 2017 年 3 月,还存在过发动机轻微渗油,前机盖喷漆拆卸,燃油泵故障的问题,并且查出该车在美国有过两任车主,到自己这已经是第三手了。

气愤的梁先生立即将售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但事情并未如梁先生想的那么顺利,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提供的证据是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机构出具,并非独立的汽车品质鉴定机构,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品质。法院以证明力不足的原因驳回起诉,并要梁先生承担4万余元的诉讼受理费。梁先生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梁先生提交了美国机动车辆管理局的公证文件,以证明该车前两位车主购买日期和召回日期。

文件还表示车辆已经行驶过6263英里,即约10079公里,与《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120公里”严重不符。除此之外多家汽车销售企业及维修企业提供的账单及系统查询信息,共同证明涉案车辆的上牌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远远早于梁信源购车日期及上牌日期。

二审法院也向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涉案车辆的生产日期,奔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的回函称:该车辆型号为GLS4504MATIC、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生产地为美国。法院审理认为,与售车公司提供的证据相比较,北京奔驰公司出具的回函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因此采信北京奔驰公司的回函,即涉案车辆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二审法院采信梁先生提供的新证据,即涉案车辆在美国存在销售和使用的记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其应承担购车款3倍3351000元(1117000元×3)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自从“退一赔三”规定出台以来,多见于普通商品消费纠纷,在汽车领域较为罕见,更别提这种价值百万元的豪车了。此案中,“退一赔三”意味着商家要“大出血”,为欺诈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必然会成为一桩标杆案例,具有警示意义。该案也为咱们消费者提了个醒,车主梁先生从该科技公司购买的这辆美规车,看似绕过4S店等销售环节,在价格上有较大优惠,但这种购买方式导致厂家控制力被削弱,将主导权交给了经销商,给了他们做手脚的机会。

今后我们在购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被经销商的口头推销忽悠了,一切应以合同文本为准则。新车交付时,除了查看购车发票,保养手册说明书,合格证之外一定要仔细验车,发现问题后积极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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