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财经网陈伯宗/文

最近电信企业财经网独家了解到北京奔驰某法院裁判文件,一位车主买的奔驰C180L新车登上招牌,听说发动机识别号码有打磨痕迹,车主生气坏了。(威廉莎士比亚,美国作家)。

全新奔驰C180L不能上牌

法律文书显示,2017年4月9日,周某、李某在怡星仁孚公司支付全款购买全新梅赛德斯-奔驰C180L汽车1辆,车价296,100元,咨询服务费3,000元,套餐费3,728.09元。周某、李某表示按照怡星仁孚公司强制要求,周某、李某在现场购买天安财险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支付保费11,367.62元,续保押金2,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950元,代收车船税费225元。

当日双方购车合同生效,机动车所有权属周群。但因周户口暂未迁入成都市,当日无法完成车辆纳税和上户事宜。2017年7月31日,周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公安局办理完落户手续后缴纳车辆购置税19,493.25元。按照合同约定,在怡星仁孚公司销售经理廖某的陪同下,双方驾车前往东成集团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上户事宜。

经工作人员验车后发现机动车车架号有明显打磨痕迹,不予上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权威验证,结论为:该送检车实车车架号打磨,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的规定,不予上户。在前期协商过程中,怡星仁孚公司向周、李提供了SMART作为代步车辆,从8月初到8月中旬,双方又协商更换代步车车型为GLC,使用了十天左右,再次更换代步车车型为CLS,使用了一周,并缴纳了5,000元的代步押金,至今未退还。

车主称经销商及厂家三倍赔偿损失

周某、李某表示,判令1、怡星仁孚公司、奔驰公司按照销售商品及服务价款三倍赔偿损失,合计908,484.27元;2.判令怡星仁孚公司、奔驰公司赔偿周、李机动车商业保险及交强险损失,合计4,187.53元;3.判令怡星仁孚公司、奔驰公司承担周、李出行的交通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计价标准:50元/人/天;4.判令怡星仁孚公司、奔驰公司赔偿周、李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经销商提三点质疑称都是车主没及时上牌

抗辩中怡星仁孚公司辩称,1.案涉车辆投保人、购买人均是周某,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相对性,李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2.怡星仁孚公司向周交付案涉车辆时,案涉车辆已经取得了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合格证,且交付时周和怡星仁孚公司的代表一起检视过车辆并认可案涉车辆设备齐全,内室及外观完整,车况完好,并收到所有物品及文件,同意接车,周群在新车交车单签字确认,因此怡星仁孚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对该车辆的审查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不存在欺诈;

机动车保险不是怡星仁孚公司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费用不应该由怡星仁孚公司承担,怡星仁孚公司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即使有损失的发生也并非因怡星仁孚公司原因所致,在怡星仁孚公司与周群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应在提车后30日于2017年5月9日就前往车管所办理手续,但因为周群个人原因户口尚未迁入成都,事实上周群于2017年7月31日前往车管所办理,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3个月内,周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不应该由怡星仁孚公司承担,也不应由奔驰公司承担。

奔驰公司辩称,奔驰公司与怡星仁孚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有合格证,属于合格产品,且怡星仁孚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周群时,双方对车辆进行了查验,车辆是完好;车管所出具的告知书只能说明车架号有疑似打磨的痕迹,不能认定怡星仁孚公司和奔驰公司有对车架号打磨的行为,车架号的作用是确认车辆的唯一性,案涉车辆是奔驰公司生产的新车不存在盗抢的情况,不可能对车架号进行打磨,不存在主观欺诈行为。

法院认定经销商交付的该奔驰牌C180L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中查明,周某支付了购车款,怡星仁孚公司向周交付了案涉车辆。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主要义务。后周与怡星仁孚公司员工一同前往车管所为案涉车辆上户时,车管所因案涉车辆车架号有打磨,不予办理上户业务。随后,周群与怡星仁孚公司协商就案涉车辆问题进行处理,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怡星仁孚公司申请退还购车款,怡星仁孚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将案涉车款退还周与李,可以认定周与怡星仁孚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双方协商解除。本案案涉车辆存在车架号打磨的情形,庭审中怡星仁孚公司、奔驰公司虽辩称车架号出现打磨的情况原因很多,不排除周在使用过程中也有可能打磨,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打磨系周所致,怡星仁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案涉车辆车架号打磨应认定系怡星仁孚公司交付车辆自身存在缺陷。

因怡星仁孚公司向周群提供的车辆有瑕疵,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并导致周为此签订保险合同也必须提前终止,为此所产生保险费损失应当由怡星仁孚公司承担。

北京奔驰销售公司执行副总裁段建军怎么看?

目前,北京奔驰负责销售的是北京奔驰销售公司执行副总裁段建军,对于此事件不知其是否知情,如果知晓经销商对客户是何种态度又该如何处理?

据了解,2018年年底,北京奔驰升级销售运营管理模式,北京奔驰执行副总裁段建军2019年1月1日起就任销售与市场营销首席运营官一职,统领销售及市场营销相关业务,吴辰、余心哲向其汇报工作。

今年在成都车展上,段建军还在《服务公约》基础上介绍了“待客之道”,他表示《服务公约》是明确了奔驰经销商‘什么不该做’;《待客之道》则是指出‘什么应该做’,比如以诚待客,传承匠心,等等。不知发生这样的事情,段建军会不会有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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