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车辆的实际里程是买家衡量“二手车”性能和价值的重要指标,如果交易时车辆仪表上显示的里程与实际里程不一致,就会给买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近日,沾益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纳某诉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手车”卖主卢某因交易时车辆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承担违约责任,向买主纳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
2018年9月5日,纳某与卢某签订《售车协议》,约定卢某以118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辆大众途观车转卖给纳某,该车的车辆里程表显示车辆行驶里程是71349公里。纳某使用车辆后通过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查询,发现该车辆在该站的保养维修记录2017年8月6日的行驶里程数就显示为160704公里。交易时的里程数与实际行驶的里程数相差89355公里。而卢某在出卖车辆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纳某。纳某遂向沾益法院起诉要求与卢某解除合同,并由卢某返还购车款和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出售给原告纳某的车辆不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行驶了71349公里的车辆。同时,被告也不能出示证据证实交付给原告的车辆里程表是被他人修改,被告应当对出售的车辆里程数与实际不符的事实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根据案情酌情认定150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没有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车辆的购买人在购买车辆时注重的是车辆的性能和新旧程度,车辆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是判断车辆性能和新旧程度的重要指标。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不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行驶了71349公里的车辆,而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远超过此数据;被告交付的车辆行驶公里数与车辆里程表不相符合,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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