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冰宇

此前,向“奇瑞沧州花月”店(以下简称“南皮花月”)移交了4.3万韩元后,南皮的王老师得知,他需要以无息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偿还6.1万韩元。

由于对购车所需的相关花费抱有疑虑,王先生暂时不打算买车了。他希望“南皮华越”退还他之前交付的4.3万元。“南皮华越”认为,双方已就购车的相关事宜谈拢,王先生违约的话,4.3万元定金不能退。

买车时双方产生分歧

想要退款被拒绝

前段时间,王先生想买一款大众牌汽车。据他了解,这款车的市价约为9.59万元。此前,王先生到汽车销售店询问得知,如果购买这款车的低配版,前期大概要交纳3.9万元首付。这部分钱里包括上牌等费用。剩下的钱可在两年里无息分期还款。这样的首付和月供金额正符合王先生的心理预期。

王先生说,7月5日,他到“南皮华越”咨询买车的事。销售人员听了他的心理预期价位,表示可以在此基础上优惠2000元,前期交纳3.7万元即可。最终,王先生决定加6000元买一台高配版的车。这样一来。王先生最终交给“南皮华越”4.3万元作为首付。

王先生说,虽然叫首付,但他知道这钱里除分期购车的首付外,还有上牌等额外费用。不过,对于这些额外费用的具体金额,“南皮华越”没有给他列出详单。交了4.3万元后,“南皮华越”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上图)。收据上的收款事由处写着“交Polo plus定金”,下面写着“车不提定金不退”等其他字样。

当天中午,“南皮华越”的一名销售人员带王先生及女友到沧州运鹏上海大众4S店提车。王先生说,4S店里的工作人员要走了女友的信息,随后说贷款批下来了,是6.1万元。这个贷款金额一下子超出了王先生的预期。他粗略算了一下,分期购车比全款购车要大概多出8000元。王先生对此抱有疑虑。

当天,王先生没有与4S店签订合同。他暂时不想买车了,便返回南皮。王先生希望“南皮华越”退回他此前交的4.3万元,但被拒绝了。

“南皮华越”:

按照约定不退定金

7月8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南皮华越”一名姓张的经理。

张经理说,王先生来店里时,他们没有与对方谈论过车的价位。店里的销售人员与王先生就购车的首付金额和分期月供金额谈拢后,又给王先生优惠了2000元。最后,王先生在这里加6000元买了一辆高配版的车。双方就交纳定金后提车一事谈好后,王先生一方交了4.3万元定金。

当天,店里的销售人员带王先生及女友到市区的4S店提车时,王先生突然改变主意,暂时不想买车了。张经理认为,如果王先生违约,按照约定,“南皮华越”不退还定金。

随后,记者联系到沧州运鹏上海大众4S店。

接待王先生的刘姓销售人员说,当天,他们经王先生一方签字同意后,查询了一下王先生女友的征信信息,为办理分期做准备。后来,王先生对还款金额有异议,没有买车便离开了。

至于王先生和“南皮华越”产生分歧一事,这位销售人员表示,他不清楚双方之前是怎么谈的。

律师:

定金不得超过20%

记者随后联系到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学敏。

任学敏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王先生有依据表明实际产生的费用跟汽车销售方介绍的费用不一样,出卖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话,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有效定金。如果王先生存在一定违约行为,那出卖方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不予退还部分定金。”任学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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