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销售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柳州市卓雅云游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公司、南宁市云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修理后的商品车实现主要用途交易时,销售人员应如实告知购买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失。否则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普通消费者在得知车辆受损后不会选择那辆车。该车辆只有通过降价等优惠方式才能成功进行交易。交易价值明显降低,因此造成的贬值损失应该属于直接损失,这些贬值损失和维修费用都包含在车辆中。
商城县标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受损的5辆车是待售商品,车辆修复后,自然贬值的损失71085元亦属该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平安财保信阳中心支公司理应一并赔偿,被告平安财保信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免赔条款的文字虽被描黑着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告王静明示或由被告王静签字确认,故其不同意赔偿原告事故车辆自然贬值损失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威海福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车辆为未出售的商品车,在事故发生后虽经维修,在外观上可能达到如新车的效果,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必须向购买者如实告知,对此势必影响销售价格,事实上原告亦按低于涉案车辆购进价对外出售,因而车辆贬值损失,是原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
支持赔偿新购车辆贬值损失
刘亚东与刘拴成、巩义市远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贬值损失和评估费,本院认为,刘亚东于2017年10月7日购买车辆,2017年10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在购置后较短时间内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其贬值损失经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确认了贬值损失的金额,刘亚东主张被告赔付贬值损失具有合理性,同时,评估费系为评定车辆损失产生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故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朱静怡与李闯、李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本起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尚不足6个月,修复费用54000元已超购买价款的30%,故参照修复费用的30%主张车辆贬值损失16200元。
原告任远骥与被告胡伦财、申通货运分公司、阳光财险信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远骥的大众途威车系新购车辆,在购车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认为:该车经追尾事故造成新车成为事故车,结合二手车市场交易行情及消费者购买心理,确定该大众途威车发生事故后对车辆原有价值的影响数额(贬值额)为50000元,胡伦财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上述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厉剑、天津开广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参照2016年2月第733期《人民司法》第63页案例研究,认为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应予赔偿,但也要考虑主张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车辆受损情况,对事故中无责任一方购置不久的新车在修复后仍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且其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主张赔偿应予支持。
支持赔偿非新购车辆贬值损失
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无法进行车损贬值鉴定,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属实,该车辆虽已修复,但是该车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等方面不可能恢复到发生交通事故前的状态,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结合原告车辆受损及维修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1000元。
高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白卫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车辆受损临县平安救援公司施救,费用2500元,后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车损为11935元,但车辆虽修好,那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车辆的贬值损失,故酌情认定贬值损失5000元也在赔偿范围内。
龙海芳与衡阳市珠晖区环境卫生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本院现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参考鉴定机构确定的贬值损失56300元,兼顾其不稳定性,并综合考虑车辆购置价格、新旧程度及赔偿能力等本案案情,酌情确定龙海芳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万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杨建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其次,因车辆在本案事故中受损,鑫达源通公司将车辆维修后以低于原价价格出售,经评估机构评估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亦未超出合理范围,一审法院确定鑫达源通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梁小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黄志超、黄尚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贬值损失评估主要参考的是受损车辆在再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价格差,而本案中的案涉车辆并未再次交易,且其维修费亦已得到支持,故一审酌情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车辆贬值评估鉴定
原告齐峰与被告曾照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受损的实体性贬值鉴定为8万元,该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合法,故该鉴定结论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魏江鼎与被上诉人周建、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杨凤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而车辆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进行交易的情形下也很难在现实中实际体现出来,且车辆实际贬损价值还会受车辆本身的使用年限、保养、损耗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其价值也会随着市场行情不断发生变化,故车辆贬值评估意见并不足以证明车辆实际贬损价值,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唯一定案依据,而应根据个案不同具体情况将其视为证据之一予以考量。
黄燕梅、叶彬诉陈明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彬的车辆受损后支出维修费用21020元,车辆受损后贬值损失18984元,是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因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胡春伟诉被告马俊华、中华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车辆贬值损失,根据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为28000元;
冯臣与古桂兰、古金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综合评估报告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告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6900元。
徐茜与王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判决徐茜赔偿王峰车辆贬值损失2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不支持赔偿非新购车辆贬值损失
周珊与任文明、苏州健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综上,结合小汽车的受损部位、维修价格、购车价格等因素,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在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之列,故对于原告诉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本院碍难支持。
沈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涂本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费25000元,并非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闵玉波与孙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朱静怡与李闯、李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之诉讼请求,因无相应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目前原告的车辆已通过维修达到恢复使用之价值,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碍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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