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申黄是周、姚世辉、李忠智报道。2015年10月21日,太和县4.25系列黑帮散布盗伐林案,得出结论,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剑一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被告人刘幼云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人民币1万韩元。判处被告人吴在明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发深夜

2015年4月25日上午,泰和县森林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座落在321省道桥头镇水坑村路段的“沔坑口路上”山场,发现被人盗伐了28棵杉木,山上到处是丢弃的杉尾。4月29日上午,又有群众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在321省道桥头镇黄陂村路段旁边的山场,发现被人盗伐了21棵杉木。

接警后,派出所领导感到事情不简单,立即向县局主要领导汇报了相关案情,并同时开展了案件初查工作。然而,在侦查期间,5月8日、10日、11日,侦查员相继接到群众、泰和县白鹭湖林场桥头分场、碧溪分场报警,在321省道旁边的水坑村、东坑工区山、里陂工区山场,相继发现被人盗伐了杉木。一时间,人心惶惶。

拔云见雾

短短的十几天,就连续接到群众报警5起。4月29日,在开始接到案情汇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安排了主办侦查员。并多次参加对案件的研判讨论,分析指明侦查方向。经过办案侦查员缜密侦查后,一辆车牌号为粤B-51***的金杯面包车浮出了水面。通过对该车主信息的核查,粤B-51***车牌的真实身份是一辆广东的奔驰车牌,该车牌应该是犯罪分子作案时套用的假牌,一时无法确认金杯车主的真实身份。

与此同时,针对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4月30日,打击防范工作也在有条有絮的进行之中。然而,五一期间连续几天的夜间巡防,也没有见到金杯车的足迹。

抽丝剥茧

压力就是动力,在县公安刑侦、情报的强力支持下,主办侦查员开始围绕粤B-51***金杯车面包做文章,获得了该车的活动轨迹后,基本确认了该犯罪团伙最少有3人,车辆的活动时间主要在夜间,作案地点有泰和、永新、吉水等县,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吉安县集中。

但在4月28日最后一次案发至5月8日期间,再也没有发现金杯车的行踪,这让办案民警又一头雾水。

5月9日,侦查员再次通过调取天网卡口照片,粤B-51***车牌终于现身,照片时间显示在5月8日晚23时,卡口地点在永新县坳南乡牛田,一辆挂有粤B-51***车牌的长安面包车赫然出现在侦查员的眼前,车前座嫌疑人面目和堆在车厢内的几根大径木材清晰可见,这让侦查员为之兴奋。

通过对金杯、长安车上的人员抓拍照片对比,确定了两辆车上有同一个作案人员。无疑,长安车一定也是用的假车牌。为了获得长安车的真实身份,侦查员开始了耐心而又细致的工作,5月10日上午11时,通过数据分析海量对比,长安车车主信息真实身份浮出,真实车牌号为赣D-26***,车主杨某剑,男,1980年出生,吉安市吉安县天河镇人。自此,第一个嫌疑人浮出了水面。

午夜擒贼

办案民警正在商讨下一步行动计划时,5月12日22时许,情报获息,“蛇”已出洞,已往吉水县“觅食”,在组织精干力量,布置好抓捕方案后,一张无形的捕猎大网全面张开,兵分三路,一路由周局长带队,前往吉水县选择路段侦查蹲坑守候,另二路人马守候在吉水通往吉安县的高速、国道口,等候前方消息,伺机抓捕。

5月13日凌晨3时30分,吉水方向传来消息,发现“猎物”,事不宜迟,抓捕组立即行动,按照抓捕方案要,赶到吉安市城南一处路设好卡点,二十分钟后,嫌疑车辆赣D26***出现,民警示意其停车,但长安面包车没有停下来的迹象,一路呼啸而过,三路民警立即驱车追赶,最终,嫌疑车辆在过了禾河新大桥后,逼停在路边的绿化带上,民警迅速而上,将车上人员制服,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车上装载的杉原木53支、充电电锯1把、单手锯3把、假车牌1付(粤B-51***)、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若干。

水落石出

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剑(男,35岁,吉安县天河镇人)、钟某根(男,41岁,吉安县官田乡人)、吴某明(男, 35岁,吉安县官田乡人)很快交待了部份案情。5月20日,经警方规劝,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云(男,27岁,吉安县官田乡人)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了其与杨小剑、钟金根、吴才明、李某兴(男,35岁,吉安县官田乡人)盗伐、盗窃林木的犯罪事实。案情终于水落石出。

犯罪嫌疑人刘某云、杨某剑、钟某根同为吉安县人,且均有盗窃犯罪前科,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三人在密谋好一起去偷杉木换钱用后,凑钱购置了充电电锯、单手锯等作案工具,由刘某云提供并驾驶一辆拆了后座的金杯车(车号黄赣D-44***,作案时套用假车牌蓝粤B-51***),自2015年4月19日开始,驾车流窜到泰和县、吉水县、吉安县、永新县等地,用夜深人静之际,在上述区域的公路边山场、货场上疯狂实施盗伐、盗窃林木行为。

期间,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吴某明、李某兴(刑拘在逃)见有利可图,主动要求加入该犯罪团伙,一并实施盗伐林木。5月1日,刘某云因一次单方事故,致使金杯车严重受损,偷盗林木行为才告一段落。5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剑见刘某云的金杯车一时无法修复,另外购置了一辆二手长安之星面包车(蓝赣D-26***),5月7日晚开始,又套用假车牌蓝粤B-51***,伙同钟某根、吴某明驾车到泰和县、永新县、吉水县公路边山场实施盗伐林木,直至5月13日凌晨,三人到吉水县八都镇一路边山场盗伐林木得手后,在返回的途中被泰和森警抓获。

经过泰和森警的缜密侦办,犯罪嫌疑人杨某剑、刘某云等人团伙流窜盗伐林木案成功告破,经查实,杨某剑、刘某云等人在泰和县盗伐林木8宗、吉水县3宗、吉安县1宗、永新县盗窃林木3宗,盗代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5.6543立方米。2015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剑、刘某云、钟某根、吴某明经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0日,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0月21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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