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看中了新的SUV,但经销商必须提高2万韩元才能现钞。”否则只能交定金,三个月后提车,经销商们这种行为合法吗?”2月19日,银川市民孙老师在新消息报新闻热线反映了自己购买汽车的情况。

20日至22日,记者走访了银川几家汽车4S店,发现确有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于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加价出售。

新消息报记者苏克龙

想提现车,必须加价

据孙先生介绍,大众全新途观L未上市前,他就一直在网上关注此款车。去年底该车上市后,他因工作太忙没顾上去4S店看车,2月19日终于抽空去了位于银川市丽景北街的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店看车。销售店标出的售价和官网上标出的预售价相同,然而,当他提出需要立即提车时,销售人员却告诉他,要想立即提现车,必须加价2万元,否则只能交5万元订金,等3个月后才能提到现车。

随后,孙先生又到银川市另外几家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店询问全新途观L的售价,销售人员均告知他“要提现车需要加价,否则只能提前订车,待3个月后才能提到现车”。“一直在关注这款新车,但经销商的加价行为让人感到气愤!”孙先生最终放弃了购买这款车的想法。同时,他认为,对于汽车经销商这种收取额外“提车费”的行为,购车者应该抵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钱提车,并非一家

孙先生所言是否属实呢?2月22日上午,记者分别来到银川市金凤创业园的上海大众银川市三喜汽车销售店、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的上海大众宁夏金岛汽车销售店和银川市丽景北街的上海大众金福源大众销售店。

3家店内,孙先生所说的全新途观L均明码标价,但当记者提出购买这款车时,销售人员均称要提现车必须另外支付2万元套装费,一个月内即可提现车。2万元套装包括车膜、斜侧踏板、脚垫和后备厢地垫以及一年的延期质保。销售人员还称,如果不想购买这2万元套装,则需要交付订金,等3个月后才能提到现车。记者提出不想购买这2万元套装可否提现车时,销售人员表示:“这2万元套装是汽车厂家要求购买的,销售店也做不了主。”

记者又来到宁夏劲海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eep4S店,销售人员表示,新上市的jeep全新指南者也需要加价1万元才可提现车,否则只能交付订金,一个月后提现车。

加价属于“饥饿营销”

提车加价为何让汽车经销商乐此不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销售业内人士称,加价提车和搭售装饰、保险等售车方式已成惯例。之所以有些车要加价才能提到现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汽车太火爆,造成车市供小于求;另一方面,说明厂商的营销做得非常成功,这款车在市场上没有有效的竞争对手。

这位人士进一步指出,经销商不断制造这种车很紧俏的氛围,就会不断有人加钱买车,这时你来订车,其实就是白给他们交钱。“你的订金放在哪里呢?当然不是公司保险柜,而是银行,利息是被他们吃了。”另外,一些汽车经销商因为资金短缺,还可利用客户的订金去厂家提车,这和商品房预售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说白了就是“用你的钱再赚你的钱”。

他说,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加价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直接收取现金。一些经销商会将收取的现金计入购车费用当中,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增值税,车主按包括加价费在内的车价缴购置税。但还有一些经销商不会将多收的现金计入购车款,不对这部分收入开具发票,从而实现逃税的目的。第二种是搭售昂贵装饰产品。一些经销商会采取搭售高价车贴膜、车内饰、汽车保险、汽车电子产品等方法变相加价,通过赚取安装费和产品差价达到加价目的。第三种是赠送等额售后服务卡。经销商通过游说消费者购买高价售后服务卡,以此作为提前交车的交换条件。

双方自愿,并无不妥

那么,究竟该怎样定性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加价行为?加价售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记者咨询银川市12358价格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经销商在售车前提前告知消费者需要加价或搭售套装,消费者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对此经销商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名汽车流通协会人士表示,对此不能“一刀切”。厂家指导价对实际销售价格只有参考意义,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汽车作为普通商品,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汽车厂商无权为经销商定价。他说,商品车销售属于合同行为,只要合同双方出于自愿完成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加价部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且应依法开具发票、入账交税,这才构成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该人士还认为,部分商品车加价销售有其合理性。如果一些紧俏车型在某地市场比较紧缺,经销商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就需要从外地提车,那么这笔从外地调车的额外费用自然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加价提车,涉嫌侵权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费,导致正常排队的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损害。”陈杰说,“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如果某些紧俏车型确实因为市场需求旺盛而供不应求,也应由厂家调整价格,这样也可杜绝经销商的一些暗箱操作。如果经销商故意囤车造成缺货假象,依靠炒车收取加价费,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受到严惩。

另外,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者,如果加价做法不开发票,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有偷逃税款之嫌。此外,经销商为了搭售贴膜、配饰或保险一类的产品而强行加价,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也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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