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王永清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同盟署副猛将、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永清的许多犯罪细节。
起诉书披露,王永清,男,1965年出生,蒙古族,研究生学历,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原副盟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王永清曾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正处级侦察员,2017年12月升任兴安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据媒体此前报道,王永清当初是花了700万向时任自治区公安厅长马明买官到兴安盟任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结果给“中间商”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赵云辉私藏了500万元,只给了马明200万元。起诉书披露,2017年12月起,王永清就开始利用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身份受贿,真是已经迫不及待。
2019年11月,内蒙古政府网站发布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免去:王永清兴安盟副盟长职务。2019年12月,王永清被“双开”,通报称,王永清对抗组织审查,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送礼金礼品;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截留、坐支非税收入;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永清涉嫌受贿罪。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管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和兴安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上便利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43名私营企业主、下属及他人财物共计535.76993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甲80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王某甲的请托,为王某甲承揽兴安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事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王某甲50万元、30万元,共计80万元。
2.索取呼和浩特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郭某甲福特探险者越野车1辆,价值53万元
2012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郭某甲的请托,为郭某甲开办**驾驶人培训学校及申请车牌号码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永清以借为名,向郭某甲索取福特探险者越野车1辆,价值53万元。
3.收受内蒙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方某某30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影响,接受方某某的请托,为兴安盟科右前旗**加油站门前公路的隔离带上修建双向入口事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内蒙古警察学院宾馆房间内收受方某某30万元。
4.收受兴安盟**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美元3万,折合20.1105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甲的请托,为陈某甲的女儿陈某乙调入兴安盟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美元3万,折合20.1105万元。
5.收受内蒙古**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乙20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郭某乙的请托,为内蒙古**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结算监控测速设备款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呼和浩特市**路附近其乘坐的大众帕萨特车上收受郭某乙20万元。
6.收受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银行退休职工张某甲20万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张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安排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街**小区的家中收受张某甲20万元。
7.收受兴安盟**委员会军粮中心主任胡某甲20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甲的请托,为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乙调入兴安盟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胡某甲20万元。
8.收受呼和浩特市**协会副会长刘某甲15万元
2018年10月、2019年7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先后接受刘某甲的请托,为刘某甲推销医疗器械、案件申诉事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刘某甲5万元、10万元,共计15万元。
9.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林格尔县**教导员范某甲15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永清之子王某丙委托范某甲出售福特探险者越野车,范某甲通过其弟弟范某乙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后范某甲从范某乙处借款15万元,加上售车款25万元,共计将40万元交给了王某丙。王永清事后知道范某甲帮助王某丙出售车辆事宜。
10.收受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管理局退休职工莫某某15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莫某某以的请托,为莫某某的儿子孙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莫某某 15万元。
11.收受兴安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季某某美元2万,折合12.5644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季某某的请托,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季某某美元2万,折合12.5644万元。
12.收受内蒙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某某10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姚某某的请托,为内蒙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分别收受姚某某2万元2次、3万元2次,共计10万元。
13.收受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丙10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丙的请托,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交通标志牌建设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3月,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陈某丙10万元。
14.收受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局退休职工王某丁10万元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王永清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期间,时任和林格尔县**局主任科员王某丁请托王永清提拔其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工作的女儿王某戊,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王某丁10万元。
15.收受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华融项目部负责人王某己10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己的请托,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建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王某己10万元。
16.收受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贺某某10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贺某某的请托,为武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贺某某10万元。
17.收受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侯某某、恽某某10万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永清先后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侯某某、恽某某的请托,为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工程款及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王永清分别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侯某某、恽某某3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
18.收受呼和浩特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某丁10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丁的请托,为其承揽交通监控工程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家中收受陈某丁10万元。
19.收受呼和浩特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韩某甲10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韩某甲的请托,为呼和浩特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总公司销售商旅车提供帮助。同年11月,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韩某甲10万元。
20.收受个体经营者王某庚10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庚的请托,为鄂尔多斯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配电线路及配电室工程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呼和浩特市**路**广场停车场其乘坐的白色三菱越野车内,收受王某庚10万元。
21.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甲大队大队长卢某某10万元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乙大队副大队长卢某某的请托,为卢某某提拔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甲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7年,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先后10次每次收受卢某某1万元,共计10万元。
22.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乙大队大队长布某某10万元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丙大队副大队长布某某的请托,为布某某提拔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乙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7年,王永清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先后10次每次收受布某某1万元,共计10万元。
23.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丁大队大队长徐某某10万元
2012年3月和2017年8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徐某某的请托,为徐某某职务提拔和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7年,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先后10次每次收受徐某某1万元,共计10万元。
24.收受兴安盟公安局**局原局长王某辛(退休)10万元
2018年2月、2019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辛的请托,在王某辛为兴安盟公安局采购警用装备事宜中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王某辛5万元,共计10万元。
25.收受兴安盟**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壬10万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壬的请托,为兴安盟**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兴安盟公安局新建工程审计项目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王某壬10万元。
26.收受兴安盟**局党组成员刘某乙10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乙的请托,为刘某乙战友艾某甲的儿子艾某乙调入兴安盟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10万元。
27.收受兴安盟公安局*甲支队副支队长赵某甲10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兴安盟**指挥中心主任赵某甲请托,为赵某甲职务调整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赵某甲10万元。
28.收受兴安盟公安局*乙支队副支队长高某某10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高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高某某10万元。
29.收受兴安盟公安局*甲支队三级高级警长王某癸7万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兴安盟公安局*甲支队主任科员王某癸的请托,为王某癸提拔为兴安盟公安局*甲支队行政班子成员提供帮助。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被告人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王某癸5万元、2万元,共计7万元。
30.收受兴安盟公安局*丙支队支队长尚某某200.11克黄金如意2柄,价值6.90383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大队主任科员尚某某的请托,为尚某某调入兴安盟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尚某某200.11克黄金如意2柄,价值6.90383万元。
31.收受个体经营者马某甲美元1万,折合6.0969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马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车牌、处理交通违章记录等事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马某甲美元1万,折合6.0969万元。
32.收受内蒙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以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白某某的请托,为内蒙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出售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警用装备等器材及结算设备款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分别收受白某某0.5万元4次、1万元3次,共计5万元。
33.收受个体经营者范某丙5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范某丙的请托,为范某丙妻子雷某某被聘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辅警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范某丙5万元。
34.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股副股长任某某5万元
2012年1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甲大队副主任科员任某某的请托,为其工作调动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任某某5万元。
35.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戊大队副大队长王甲某5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和林格尔县大队**所长王甲某的请托,为王甲某提拔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戊大队副大队长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王*戊5万元。
36.收受兴安盟科右前旗**农民合作社理事长陈某丙5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丙的请托,为陈某丙的儿子陈某丁被聘为兴安盟公安局辅警提供帮助。2019年3月,王永清家在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家中,收受陈某丙5万元。
37.收受兴安盟公安局*丁支队民警靳某某5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靳某某的请托,为靳某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收受靳某某5万元。
38.收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己大队教导员胡某丙4.8万元
2011年至2015年4月,胡某丙为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被告人王永清联络感情,拉拢关系,并希望在职务调整过程中得到王永清的关照,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王永清办公室,先后4次分别送给王永清0.3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共计4.8万元,王永清均予收受。
39.收受内蒙古**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3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马某乙的请托,为内蒙古**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赛罕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拖车业务提供帮助。2015年、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先后分别收受马某乙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40.收受呼和浩特市**数码广场个体经营者南某某2万元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永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期间,南某某请托王永清帮助其承揽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智慧交通工程,在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王永清的办公室送给王永清2万元,王永清予以收受。
41.收受内蒙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乙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兴安盟副盟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乙请托,为其承揽兴安盟阿尔山市人脸识别系统项目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张某乙1万元,共计2万元。
42.收受托克托县大队**股长张某丙2万元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土左旗大队**股长张某丙的请托,为张某丙调整到托克托县大队**股长岗位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分别收受张某丙0.5万元1次、0.3万元5次,共计2万元。
43.收受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所食堂管理员刘某乙黄金吊坠1个,价值1.2943万元
2016年,被告人王永清利用其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乙请托,为安排刘某乙妻子云某某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中心工作提供帮助,王永清在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办公室,收受刘某某黄金吊坠1个,经鉴定价值1.2943万元。
此外,王永清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永清家庭财产和支出共折合人民币2624.176141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1257.58586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据知情人士向《环球人物》记者爆料,因为“卖官”,马明曾被自己一手提拔起来的副手赵云辉“套路”了一把。
知情人士称,2017年,时任呼和浩特市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的王永清动起了“买官”的心思,打算花钱请人将自己从呼市交通支队,运作到包头或者其他经济条件相对好的城市任局长。于是,他便找到了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赵云辉。
但实际上,在这笔“官位买卖”中,赵云辉只能充当“中间人”的角色,真正在背后收钱、运作的是他的顶头上司——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马明。
当时,赵云辉给王永清亮出了“买官价码”——1000万元。但王永清表示手中“拮据”,没有那么多钱。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终于“成交”:王永清拿出700万元,则可以被调到呼市或包头任公安局局长。赵云辉并不是个“省油的灯”,在收受王永清700万元贿赂后,私藏了500万元,只给了马明200万元。
马明嫌出价太“低”,便于2017年11月将王永清运作到了兴安盟任行署副盟长及公安局局长。兴安盟是一个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用当地人的话说就是“地上不长草,地下没有宝”。
王永清不可避免地闹起了情绪。他找到赵云辉,质问其为何“收钱不办利索事”,但赵云辉说:“当初让你出1000万元你不出,只出700万元。700万元只能被运作到这里当局长,什么时候你把那300万元补齐,什么时候调你去呼市或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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