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毒运输罪犯魏继勋执行死刑。
2017年7月,被告人韦继勋与张家琼(另案处理)联系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月18日23时许,韦继勋雇佣同案被告人陆启良(已判刑)作司机,安排同案被告人韦振均(已判刑)携带毒资27.5万元和银行卡,搭乘陆启良与同案被告人毛林涛(已判刑)轮流驾驶的挂假牌粤HR6395的红色长安越野车,从柳州市柳江区出发前往广东省惠来县。
同月19日10时许,韦振均伙同毛林涛在惠来县隆江镇的银行分多次从韦继勋所给的银行卡中取款共计11.79万元。当日18时许,韦振均与张家琼联系后,乘坐毛林涛驾驶的汽车来到隆江镇一庙宇附近,支付毒资39万元向张家琼购得10袋甲基苯丙胺。韦继勋通过电话指挥毛林涛进行验货,确认甲基苯丙胺质量后,向张家琼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支付尾款1万元。当日20时许,韦振均、毛林涛、陆启良驾乘越野车按照韦继勋指示的路线返回。同月20日7时许,三人驾车行使至柳州市柳江高速公路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位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10大袋共计10003.1克甲基苯丙胺,在该车天窗处查获1小袋净重6.6克甲基苯丙胺。
该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继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继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继勋死刑。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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