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广州1月22日发布新媒体前传(记者烨前),最近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受贿案备受关注。

贪官自认受贿500多万元,最终查实并作为量刑依据的才4万元。为什么?退赃400万元,上缴国库4万,剩余巨额赃款去哪了?

疑问一:巨额赃款如何处理?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东莞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主任邓叠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原本一宗普通的受贿案件,令人奇怪的是,法院认定的受贿额为4万元,而判决书显示,邓某向侦查机关退赃达400万元。高达396万元的巨额赃款去哪了? 东莞市中院向记者解释,涉案赃款一直由广州市检察院暂扣。判决后,对其中4万元执行没收并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广州市检察院21日独家向“新华视点”记者披露,400万元赃款确由该院依法暂扣。对于余下396万元,将继续暂扣,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再依法对赃款作出处理。该院同时表示,“暂扣赃款,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为何任职于东莞的居委会主任所退赃款却由广州市检察院暂扣?对此,广州市检察院解释称,缘于2012年12月27日,邓叠森自行到该院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400万元。

疑问二:为何量刑依据是4万元?

让公众颇为不解的是,为何当事人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退缴赃款多达400万元,最终司法机关认定并作出判决的依据仅仅4万元?

东莞市中院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07年间,莫某某(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某某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邓某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莫某某先后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各送给邓某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邓某收受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称,邓某于2012年12月投案自首,交代其收受他人财物500余万元的事实,并退缴赃款400万元。经过侦查,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是涉及4万元的两次受贿行为,由于其他赃款涉及的相关行贿人已潜逃,导致部分受贿事实尚待进一步继续侦查。检察机关已启动对此案相关行贿人的追逃程序。

为何不等全部犯罪事实查清后一并提诉?检察院方面解释称,“因为到了法定的办案期限”,故而先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根据刑诉法有关期限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经批准可延长1-5个月。再考虑到补充侦查的期限,最长可再延长6个月。

判决书显示,该案于2014年7月16日由东莞市检察院向东莞市中院提起公诉。离当事人2012年12月2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已19个月。

疑问三:案件是否进一步调查?

身为居委会主任,赃款多达400万元,可谓“小官巨腐”的典型,是中央纪委明确要求严厉查处的典型案件。公众质疑,是否退的赃款多便可“平安无事”?对于余下396万元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否继续一查到底?

广州市检察院称,该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追逃力度,待相关犯罪事实查清后移送起诉,届时依法对暂扣396万元赃款作出处理。

面对记者“如果行贿人一直抓捕不到案,是否意味着邓某就将一直免于应该的处罚,赃款也一直继续暂扣”的追问,广州市检察院方面称,这些只能依法处理。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针对居委会主任这类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村官”腐败问题,确有一些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到了诉讼时效还有受贿事实难以查清,也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追究,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这一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村官。”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说。

编辑:赵珮然 朱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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