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问题
一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热点,
今年济宁城区配租的公租房小区有哪些?
能够分配的套数有多少?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来看详细解读
1
公租房
济宁城区公租房约有1000套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主任刘扬水:今年面向城区可配租的公租房约在1000套,其中运河怡居佳苑500套,府河新苑230套,顺河佳苑300多套。
申请要求
户籍在市城区(仅包括任城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所辖行政区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家庭)城镇(非农)家庭、在市城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可提交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主要条件是城区户口两周年以上,人均家庭收入每个月不超过2460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能大于20平方。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家庭保障条件要求申请人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周年以上;持有市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证明。
新就业的人员申请条件:
1、新就业人员自毕业之后五年内可申请,超过五年不可申请;
2、新就业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稳定的劳务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
3、用人单位需为新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公租房摇号选择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综合验收的先后时间顺序摇号,对于经摇号后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上房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
经济适用房
济宁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可交易
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需满五周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五周年之内没有购买其它商品房的,交易时需交评估额的1%,如果在五年之内购买了其它商品房,需交100%的增值收益。
下列情形不得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是房屋所有权有纠纷;
二是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同意转让;
三是已抵押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力;
四是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住房使用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保障房;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
已购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出租、闲置和改变使用性质行为且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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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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