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自驾游怎么申请海关

2023-03-30 22:10 31次浏览 旅游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6号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对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了升级完善,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全面启用各级海关行政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对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看、下载、打印海关发送的加盖海关行政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法律文书。

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

02

关于废止《海关信息系统软、硬件环境规范》(HS/T 19-2006)等4项信息化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7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海关总署经复审决定废止《海关信息系统软、硬件环境规范》(HS/T 19-2006)等4项信息化推荐性行业标准。

关于废止《海关信息系统软、硬件环境规范》(HST 19-2006)等4项信息化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03

关于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8号

自2019年7月2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宠物隔离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关于公布进境宠物隔离场地名单的公告

04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9号

自2019年7月3日起实施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食品工业与土壤改良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吉尔吉斯小麦粉进口。吉尔吉斯输华小麦粉应符合《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5

关于进口土耳其开心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0号

自2019年7月5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土两国主管部门已签署的土耳其开心果输华议定书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土耳其开心果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的土耳其开心果输华。

关于进口土耳其开心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6

关于允许进口老挝西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1号

自2019年7月5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西瓜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西瓜进口。现将进口老挝西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允许进口老挝西瓜的公告

07

关于香港双孢菇输内地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2号

自2019年7月8日起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及卫生局关于香港双孢菇输内地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香港双孢菇输往内地。香港输内地双孢菇应符合《香港双孢菇输内地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香港双孢菇输内地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08

关于发布《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3号

自2019年7月9日起实施

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于2019年10月18日至2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为支持办好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总署制定了《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详见公告附件),现予以公布。

关于发布《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09

关于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4号

自2019年7月9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关于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10

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5号

自2019年7月9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服务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海关总署在总结固化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公告附件),现予以公布。

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11

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自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

为依法惩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以往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现已停止走私的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更好地实现打击废物走私的办案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12

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

自2019年7月19日起实施

老挝境内近期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

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13

关于允许进口立陶宛小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8号

自2019年7月17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立陶宛小麦进口。现将《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

关于允许进口立陶宛小麦的公告

14

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9号

自2019年7月18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

15

关于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0号

自2019年7月18日起实施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秘鲁藜麦进口。秘鲁输华藜麦应符合《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6

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

自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要求。

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17

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2号

自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决定解除南非境内除林波波省(Limpopo)、普马兰加省(Mpumalanga)EHLANZENI地区和夸祖鲁那塔尔省(KwaZulu-Natal)UMKHANYAKUDE地区以外区域的口蹄疫疫情禁令(区划图见公告附件)。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34号(关于从南非上述地区以外区域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18

关于扩大俄罗斯小麦输华产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3号

自2019年7月26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增加俄罗斯库尔干州小麦输华,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关于扩大俄罗斯小麦输华产区的公告

19

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自2019年7月26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详见公告附件)。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20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5号

自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就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1

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6号

自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大麦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进口俄罗斯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2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详见公告附件)。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供稿/ 南京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付军锋 朱伟

编辑/ 雷煦 刘畅

美术编辑/ 卫昊 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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