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12

900955 海创B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开发公司与游艇湾公司在合作开发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九龙山度假区)过程中,就投资收益事宜而产生的纠纷。游艇湾公司以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九龙山度假区内的土地基于其公司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投资而增值、开发公司为此获益为由,依据双方达成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向开发公司主张对其投资进行补偿。一审判决以游艇湾公司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订立的《九龙山东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及《九龙山西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回购协议书》)中所载回购及补偿作价应当最终支付给开发公司为由,认定开发公司应当支付给游艇湾公司相应补偿款。此系以九龙山管委会应当依《回购协议书》支付回购及补偿款为前提,实际上亦是对《回购协议书》内容的确认,同时一并免除了九龙山管委会依《回购协议书》向游艇湾公司的付款义务。鉴于九龙山管委会未参与本案诉讼,以下基本事实并未查清:《回购协议书》的具体签订背景情况、内容及履行情况,以及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嘉信会专审(2013)63号审核报告的相关事实情况等。前述事实系确定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亦与九龙山管委会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已撤销,本案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一审重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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