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22年1月1日公布施行。

《规定》重点治理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等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和生活安宁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据悉,近年来出现的“飙车”“炸街”等新型违法行为,给群众带来很大困扰,但执法依据却比较分散模糊,法律的指引、规范和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规定》发挥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优势,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规定》对机动车拼装、改装和非法改装车上路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炸街”“飙车”的表现形式多样,《规定》在分析山东省违法行为成因和表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转自:济南时报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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