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相关文件

说我被起诉了。

我很奇怪。

怎么突然

被陌生人起诉了

“从天而降”的法院传票

2020年,39岁的秋老师在福建省泉州市经营茶馆和干洗店。

楚先生为人随和,从未与人有过生意上的纠纷。

就在一个清晨,楚先生却突然收到了一张来自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院的传票,他作为被告卷进了一场购车官司。

看到传票内容,楚先生十分震惊,自己从未参与过车辆买卖,原告杨桦(化名)更是远在千里之外的重庆,两人素不相识,又怎么会产生经济纠葛?

楚先生随后来到法院。在法院,他看到了一张汇款单。汇款单显示,2019年9月,原告杨桦向楚先生的干洗店账户汇入90余万元,汇款名目为“购车款”。

看着那90多万元的进账,楚先生回忆起了一桩往事。楚先生告诉法官,2019年9月,他的账户确实有过一笔90多万元的进账,但这笔钱和购车款毫无关系。

家境优渥的神秘女友

2019年秋天,楚先生的网恋女友杨露(化名)称自己有一笔贷款急需进账,请求楚先生用泉州的商务账户代收一笔资金。楚先生没有犹豫,一口答应了女友。

当时,杨露称自己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前往,派了自己的“财务秘书”杨君(化名)飞到泉州办理“过账”。出于对女友的信任,楚先生全程没有提防。而正是这次“过账”的90余万元,让楚先生惹了官司。

楚先生和女友杨露相识于2018年年底,二人同在一个“全国商铺微信群”,杨露主动添加了楚先生为好友。

杨露自称比楚先生小6岁,家境很好,还是高干子弟。可不幸的是,自己常年忍受婚内家暴,精神非常空虚。二人在微信上相谈甚欢,随着交流不断深入,确定了“恋爱关系”。

杨露出手十分阔绰,恋爱半年,向楚先生转账超过40万元。作为回馈,楚先生经常会给杨露的工作出谋划策,两人也越发信任对方。

可就在2019年年底,楚先生和杨露开始频繁闹矛盾,最终分了手。分手后,杨露要求楚先生归还恋爱期间自己转给楚先生的所有资金。

最终,楚先生和杨露委托的“财务秘书”杨君在泉州当地的派出所签下了一份协商协议,楚先生一次性支付杨露45万元,两人从此撤销任何经济纠葛和债务关系。在那之后,楚先生和杨露彻底断了联系。

由于联系不上杨露,无奈之下,楚先生申请法院将当时参与这个转账业务的“财务秘书”杨君追加成了第三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

一人分饰两角,女友变秘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楚先生的女友杨露和案件中追加的第三人杨君是同一个人。

楚先生大为震惊,自己以为素未谋面的女友竟然已经以“财务秘书”的身份与自己来往过多次。

而原告杨桦,是杨君的亲姐姐。杨桦坚称,她委托妹妹杨君帮自己的丈夫购买拖头货车,并亲自汇款到了楚先生的账户。因为是妹妹介绍,当时就没有签合同,可没想到楚先生收到钱后会赖账。

杨桦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款项流转的目的。而楚先生一方出示了这笔资金的具体流向,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进而证明了自己跟这笔资金毫无干系。

2020年5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泉州警方处理。

虚假的购车名目

警方辗转多地后,最终在四川南充见到了杨桦及其丈夫老张。老张今年58岁,还有两年就过了能驾驶拖头货车的年龄。同时,老张在此前低价出售了自己的旧货车,还卖掉了牌照。按当时的规定,购买新的拖头货车必须按原有牌照上牌,既然牌照已经出售,购买新拖头货车没有意义。

种种证据显示,杨桦并没有购车的动机。

而当问到杨桦夫妻购买新车的资金来源,杨桦称自己是炒股票赚取。警察走访了四川、重庆等地多家银行后发现,这笔款项由妹妹杨君贷款进入账户,进而转到杨桦名下。

除此以外,警方还发现妹妹杨君以相同的网恋交友方式,在宁波、上海等地进行相似的活动,但是还没有到提起诉讼的阶段。这也从侧面说明,杨君找楚先生“过账”是有预谋的行为。

2021年12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认为,杨君、杨桦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二人提起公诉。

庭审时,杨君终于承认,早在与楚先生交往中期,她已经为后来的“追缴行为”,埋下了伏笔。两人分手之后,为了找楚先生要回更多“欠款”,杨君虚拟了购车这个名目进行起诉。又为了掩人耳目,她以姐姐的名义做了伪装。

而姐姐杨桦一直辩解自己没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意图,但在新的一轮庭审中,她也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案件完全不知情。已有的事实是,杨桦不但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而且是作为当时的原告在案件诉讼中担当了重要角色。

2022年1月,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杨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桦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普法时间

庭审初期,杨家姐妹还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可捏造事实诉讼要钱的算盘终究是落了空,那么到底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这个案子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并且涉嫌了诈骗罪未遂。因为在这里来讲,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人以虚假的、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然后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是妨害司法的秩序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被告人那个所谓的“购车款”只是在汇款的往来中有一个简单的注明,并不存在着购车这样一件事情,那她给被害人汇过来的90多万元,也就是这个民事诉讼的被告,其实是完全给她返还回去了,别人已经履行完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次地以“购车款”的理由要求对方返还,那当然就是假的。

所以这个女子,就是以一种虚假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且对被告的权益,可能会构成损害。

转自:CCTV今日说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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