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振熙

原来家人的愉快旅行是因为父母的坏习惯,孩子受了重伤。

不久前,福建省宁德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家三口驾车外出,母亲怀抱3岁的女儿坐在副驾驶上,两人共同使用一条安全带。行驶过程中,车辆因突发情况紧急制动,孩子被安全带勒伤,导致肠破裂。

这样的悲剧发生了太多。数据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1至14岁儿童第二大伤害死因,人们安全意识薄弱,忽视安全座椅对儿童的保护作用是其中重要原因。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使用标准和处罚细则,现实中并不被家长重视,需要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细化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标准、明晰违规法律责任。

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率低

从事户外用品生意的郑云飞几乎每个周末都会带着家人自驾出游,但如今已5岁的儿子自从3岁开始就没再坐过安全座椅。

“孩子小时候一直坐,后来嫌不舒服,每次坐一会儿就哭闹,我们只好把儿童座椅拆了。”现在开车出行,孩子主要由郑云飞的妻子抱着坐在后排,因为没出过什么事,也就习以为常了。

这样的家长并非个例,其不安装安全座椅的原因是“嫌车挤”“怕孩子不舒服”。

2021年,全球儿童安全组织(中国)发布的《三城市儿童安全座椅认知及使用调研报告(北京、上海、深圳)》显示,4岁至6岁儿童家庭安全座椅配备率达75%,较往年有大幅提升,而“总是使用”的仅有53%。

腾讯汽车和中国新车评价规程(C-NCAP)联合发布的一份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也显示,“家长抱着坐后排”“独自坐后排,直接使用成人安全带”的乘车儿童占比高达67%。

“车用安全带是按照成人的身高体型设计的,并不适合儿童,一旦发生事故,安全带会勒伤儿童胸部和颈部,甚至会导致儿童瞬间窒息死亡。”汽车工程师马令晨认为,只有儿童安全座椅才是最安全的选择。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表明,在汽车发生意外碰撞时,儿童安全座椅可使婴儿的死亡率降低约70%,幼儿的死亡率降低约54%。

科学制定儿童安全座椅标准

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制定了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德国、瑞典等国家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超过95%,儿童乘车事故伤亡也大幅下降。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这是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具有重大破冰意义。”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对多大年龄或身高多少以下的孩子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佟丽华介绍说,在多数国家立法中,根据儿童的身高、体重、年龄等标准规定了应当使用的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和类型,以使安全座椅的使用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

事实上,在儿童安全座椅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前,上海、山东、深圳、杭州、海南、福建等地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道路交通管理类法规时,已就儿童安全座椅作出了相关规定,大多数地方规定“4周岁以下或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近年来,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标准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七岁以下儿童必须使用安全座椅是对儿童生长的科学判断。”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说,车辆内的安全带是按成人标准设计的,适用于身高140cm、体重36kg以上个人,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七岁以下儿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应当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郑坚江指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安装配备和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进行规范,以保护儿童的乘车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则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儿童乘车安全及儿童安全座椅的相关条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无缝对接,制定统一适用标准,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2021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加入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明确“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期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后尽快修订施行。

明确规定罚则确保实施效果

在采访中,有个别家长直言,之所以没给孩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不会被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对没有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相关立法中,也仅有深圳、福建等地对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规定了惩处措施。比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处以300元罚款。

“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国家立法,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保障儿童安全座椅的普及和使用。”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作出明确惩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还是应以宣传教育为主,惩罚不是最终目的。

不过,刘俊海认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会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交警即使在检查中发现家长未给孩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也只能对家长进行倡导教育,难以起到强制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作了探索尝试。

6月1日,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公安交警,在主要路口对没有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监护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当场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对拒不整改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整改告诫书》借鉴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告诫书’制度,使现场批评教育更有法律权威性,能达到比口头批评教育更好的普法效果。”在为此做法点赞的同时,佟丽华建议,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应明确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

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行驶超速、开车接打电话、占用应急车道等多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其中并未涉及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内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建议,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或扣分的方式,提高社会的重视程度。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