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快到了,喜欢旅行的朋友们又开始计划私家车日程。
可是自驾中有关“车”的相关法律知识您真的了解吗?自驾游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出事故谁担责
李某的朋友宋某要在假期自驾游,但宋某自己没车,于是向李某借车。李某担心别人开自己的车出事故自己要承担责任不想借车,宋某就向李某承诺自己驾驶技术好,没有问题,即使出了事故也绝不让李某负责。于是李某在未查看宋某驾驶证等情况下,将自己的车借给宋某使用,宋某在自驾游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公安交通部门发现,李某的朋友宋某的驾驶证早在一年前就被吊销,宋某属于无驾驶资格的人员,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的朋友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李某将对该次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将自己车辆借给他人,应该在出借之前查看借车人宋某的驾驶资格,其应当查看但未查看,导致宋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对该此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李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有车一族,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他人,不仅应当确保车辆投有交强险且符合车辆安全驾驶条件,还需注意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和是否有吸毒、饮酒等不应开车的状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驾游搭载朋友出事故谁负责
王先生一家自驾出游到郊区野餐,邀请朋友王女士一家三口搭车共同游玩,由王先生驾驶自有车辆出行。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过程中时,王先生想吸烟故准备打开天窗,但开天窗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王先生未能够控制车速,追尾前方车辆,造成副驾驶的王女士丈夫张先生受重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前方车辆无责任。张先生因此次事故受伤花费10多万元。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给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张先生构成八级伤残。
王先生的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其保险中车上人员乘坐险的保额仅为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律提示
“搭便车”在现在社会中已经十分普遍,一般是经过他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即“好意同乘”。一般,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目前车上人员乘坐险保额均比较低,仅有1万、2万、5万等保额可选择,车主一般都选择1万、2万,或者是不购买该险。此时搭乘人即使自己买了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也只是搭乘人在受伤后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不能够降低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自驾游过程中搭载朋友出行,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
作者:付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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