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件解释法律
没有车牌的汽车只在路边停车,无牌行驶,受到了处罚!有人疑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和小编一起学习!
案例介绍
北京的张老师在某地铁站工作,附近停车场关闭,夜班时把车辆停在没有停车停靠的路边,自己卸下车牌,之后因为交通中断被交警拖走了车辆。(威廉莎士比亚,交警,交警,交警,交警,交警,交警,交警,交警,交警。)
某交通大队对张老师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行驶在道路上的汽车未挂车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处罚款400元,扣12分。张老师不承认美贤汽车牌照上道路行驶的情况,向法院起诉交通大队。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议了此案,驳回了张老师的诉讼请求。
原来说
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行驶在道路上的汽车没有挂车牌,本案中处罚的汽车停在路边,汽车没有行驶。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条款不当,请求法院取消被告作出的起诉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即没有挂车牌的处罚决定。
被告主张
汽车在道路上的停止和移动由一致的行驶过程和整体组成,都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被告对张老师的处罚决定是事实明确的,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论点是没有挂车牌的路边停车是否是在商道行驶的汽车不挂车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损坏。
根据该法第119(1)条,“道路”是指不顾道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如果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包括驾驶汽车在道路上短暂停车的情况,要理解,汽车在道路上的停止和移动是一个连贯的整个过程,不能机械地分离汽车的暂时停止状态和行驶状态。
在本案中,张老师驾驶的小型轿车没有停在没有设立停车泊位的路边。上述停车区间属于城市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行驶,因此交警根据张老师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是不合理的。对于张老师关于车牌界解体的恐惧主张,法院认为张老师作为司机有责任保持车牌清晰完整,其主张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辩解无法成立。(约翰f肯尼迪)。
综上所述,某交通大队作出了起诉处罚决定,事实明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不当。张老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老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合法有序的停车对车族来说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个别汽车司机违法乱停车,又有侥幸心理,想出各种“下车牌的方法”,避免法律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过于拘泥于文字表面的意思。(莎士比亚、温斯顿、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牌,明确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损坏。“停止”和“行驶”不能简单地分开理解。
以上情况,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包括汽车在道路上短暂停车的情况,汽车在道路上停下来移动是一个连贯的整个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汽车的临时停车状态和行驶状态分开,因此车辆在道路上短暂停车的状态下也要挂车牌,清晰完整,不能故意遮挡或损坏。否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构成上道行驶的汽车没有挂车牌的违法行为将被罚款200韩元,扣12分。
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分数周期内累计分数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汽车司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在20天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通过后,清除分数,归还汽车驾照。如果考试不及格,就继续学习和考试。不学习、不考试的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停止使用汽车驾驶执照。
总之,很多司机要合法停车,挂车牌,保持清晰完整,以免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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