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陈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宝马男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

据昆山市检察院29日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29日晚向记者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一些细节还不便对外透露,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刑法专家:

构成特殊防卫

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

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

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点,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点,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点,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

关键细节查明

才能认定正当防卫

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案件关键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的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

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

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

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知名律师王万琼:

愿免费为电动车主提供法律援助

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

29日下午,知名律师王万琼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称,按照相关法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电动车车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在实践过程中刑法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真正被落实。对此,王万琼表示,她愿意免费为当事电动车主提供法律援助,以激活刑法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僵尸条款”。

王万琼认为,

根据视频内容,宝马车男子刘某某欺人在先,刀具也是他从车上拿出来的,电动车车主于某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并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

按照刑法里有关特殊防卫的规定,于某某该行为属正当防卫无疑。

王万琼还表示,此案不存在过当。

在当时的紧张状态下苛求防卫者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过于严苛也不现实。

结合加害者挑衅在先加害手段升级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场条件,防卫者不可能也无义务判定加害者往宝马车方向跑就意味着逃跑,谁知道他是不是回车继续拿其他凶器呢?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防卫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权利,本案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防卫者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王万琼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尽管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到位,有关特殊防卫的相关规定俨然成了“僵尸条款”。因此,在该案发生之后,法律界才会出现“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声音。

“这个案件比于欢案还要典型,如果当事人家属有需要,我可以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王万琼表示,她希望通过免费为电动车车主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来捍卫司法的公正,激活一直被忽视的刑法“僵尸条款”。

“这种案子如果都不成立正当防卫,天理难容!”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里,王万琼如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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